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黎明气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06执787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黎明气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应支付诉讼费1476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锐
审判员刘征
审判员吴毓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学标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