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黑06执保105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因与被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已经依法作出(2020)黑06民初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25189161.24元的冻结,申请人用其位于大同区林源镇大庆高新区轻纺工业园5号的二处房产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号:0065917,宗地面积26212.70㎡/房屋建筑面积5778.9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案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告知以下事项:
一、解除对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189161.24元的冻结;
二、查封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同区林源镇大庆高新区轻纺工业园5号的房产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65917号,宗地面积26212.70㎡/房屋建筑面积5778.93㎡),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