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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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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郭硕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冀0525行审30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隆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隆城稽罚决字[2018]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隆城稽罚决字[2018]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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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郭硕捷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多次催缴,拒不缴纳其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郭硕捷作出隆城稽罚决字[2018]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缴纳2018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500元。2.并处罚款1000元整。并于2018年6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仍未缴纳2018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500元及罚款1000元整,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应缴纳2018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500元及罚款1000元整,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隆城稽罚决字[2018]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议庭
审判长常国华 人民陪审员李静芳 人民陪审员张新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一博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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