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山与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104民初7938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景山与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景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景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760元,利息2247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此后的利息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直至全部工资付清之日止),合计190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星河小区、启元苑小区、安康苑小区暖气外网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高鹏飞。被告高鹏飞于2019年7月23日招聘原告到该工程工地从事焊接工作,工期62天,每天480元,合计29760元。该款被告高鹏飞仅支付了13000元,下剩16760元支付未果。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的工资。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高鹏飞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被告高鹏飞雇佣,在银川市兴庆区星河小区、启元苑小区、安康苑小区暖气外网改造工程工地上从事暖气管焊接工作。被告高鹏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原告劳务费共计29760元,已付13000元,尚欠16760元,并约定于2019年12月23日前还清。因该款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称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景山劳务费1676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16760元自2019年1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高景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高鹏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高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敏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媛
书记员周佐葡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