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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兴兰
联系方式:18909595166
注册时间:2013-01-17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新世纪公寓5号楼1105公寓式办公室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特种工程(不含爆破);环保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体育场地施工工程;公路养护工程;输变电工程;矿山工程;隧道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压力管道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石方工程;防雷防静电设计安装工程;景观护栏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及销售;苗木花卉的种植及销售;人造草坪、塑胶跑道、智能跑道系统及硅PU面层等运动场地材料销售及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物业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清淤工程;拆迁工程(不含爆破);温室大棚设施施工;土地平整;林业工程及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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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山与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104民初7938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景山与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景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景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760元,利息2247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此后的利息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直至全部工资付清之日止),合计190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星河小区、启元苑小区、安康苑小区暖气外网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高鹏飞。被告高鹏飞于2019年7月23日招聘原告到该工程工地从事焊接工作,工期62天,每天480元,合计29760元。该款被告高鹏飞仅支付了13000元,下剩16760元支付未果。被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的工资。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高鹏飞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被告高鹏飞雇佣,在银川市兴庆区星河小区、启元苑小区、安康苑小区暖气外网改造工程工地上从事暖气管焊接工作。被告高鹏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原告劳务费共计29760元,已付13000元,尚欠16760元,并约定于2019年12月23日前还清。因该款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称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景山劳务费1676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16760元自2019年1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高景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高鹏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高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敏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媛 书记员周佐葡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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