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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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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铁平
联系方式:0419-3220009
注册时间:198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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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莉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0民终2241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宿莉莉因与被上诉人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及原审第三人辽阳第一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宿莉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所购的教育配套设施的锅炉房在三次的划转、抵账移交及出售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纠纷,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是适用法律错误。1998年7月5日辽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0期即《关于研究解决辽阳工业纸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附属子弟学校分离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将案涉教育配套设施的锅炉房一次性无偿划给白塔区、文圣区教委。在划转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因划转引发的任何纠纷。2003年7月3日,辽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2003年供暖并网改造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又将案涉锅炉房抵顶上网费移交给第三人辽阳第一热电有限公司,在移交过程中双方也没有发生纠纷。而且此行为属于交易行为。2006年9月27日,第三人辽阳第一热电有限公司将案涉锅炉房出售给上诉人,双方也没有发生纠纷。此行为属于交易行为。在上述三次划拨、抵账移交、出售过程中均没有发生纠纷,引起纠纷的是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违法签订抵押合同。一审法院引用《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是适用法律错误。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与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违法签订抵押合同,二者之间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政府划拨、转移行为是一个行政行为,而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贷款抵押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则应分别适用行政与民事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用行政法规来调整民事行为。假设没有划拨、抵账移交、出售这三个过程,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把铁合金子弟学校教育配套设施锅炉房违法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的违法行为,也是应实际发生的事情,与划转过程无关。此次违法抵押是相对独立的事情,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违法抵押合金子弟学校教育配套设施锅炉房的行为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法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与违法抵押合金子弟学校教育配套设施锅炉房,他们之间也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引用此法条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完全错误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案上诉人的诉请驳回裁定,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法条明确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上诉人的诉请的事项暨违法抵押是发生在1998年8月3日,划拨行为发生在1998年12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03年1月3日开始施行,此法条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辽阳第一热电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宿莉莉的一审诉讼请求。 宿莉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贷款抵押合同涉及到房地号07093-01-74房屋抵押无效;2、判令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号为07093-01-74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作废;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7月5日,辽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辽阳工业纸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附属子弟学校分离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将案涉锅炉房一次性无偿划拨给白塔区、文圣区教委。1998年8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11月5日,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成立辽阳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2003年7月3日,辽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2003年供暖并网改造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将案涉锅炉房移交给第三人辽阳第一热电有限公司。2006年9月27日,辽阳第一热电有限公司与宿莉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案涉锅炉房出售给宿莉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该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宿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宿莉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都伟 审判员胡玲 审判员徐莲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石 书记员李玉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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