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
联系方式:52095967
注册时间:2003-12-23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简介:
输配电设备、电力电子装置、节电设备、绝缘材料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黔02执20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陆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黔02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货款34359089.89元。该款于2019年5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2019年6月28日前支付300000元;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28日前支付1200000元;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月28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1年7月1日至10月30日,每月28日前支付2000000元;余款659089.89元于2021年11月28日付清;2、上述货款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以总货款34359089.89元减去当月付款后的余额为基数按月计算利息后,一并在2019年12月28日前付清。2020年1月之后的未支付部分的货款利息利随本清,在每月28日支付给原告;3、如果上述第1、2项款项有累计三次未按时支付货款本息,原告有权对剩余未支付货款利息全部申请强制执行;4、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陆廷秀对上述第1、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118474.5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调解书生效后,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59089.89元及利息、诉讼费118474.5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83764.3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9月4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十日内如实报告其财产。三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19年11月18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三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下称特变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翔、陆廷秀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同年12月31日,又对方翔、陆廷秀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至今未查找到二人,故拘留决定未实际执行。 2019年9月4日和2020年1月6日,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公司股权及有价证券持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16日,本院分别委托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特变公司、中电公司、陆廷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特变公司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用途:厂房)、10、13、14、15、16幢(其他用途)、17幢(用途:生产、办公)及江宁开发区隐龙路以东、水阁路以西的房产各一套;被执行人中电公司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路以东、天元西路以南的房产一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陆廷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被执行人特变公司、中电公司的房产(其中部分房产已设定抵押),已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同年10月2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执行人特变公司、中电公司的上述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 2019年12月12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中电公司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陆廷秀,其闻讯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破24号决定书,决定受理被执行人中电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因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裁定中止本案执行。同年3月30日,因中止执行情形消除,本院决定恢复本案执行。 2020年3月31日,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的过程中,将上述工作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的特别代理人饶应文进行了通报,饶对此无意见,并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明示放弃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审计。约谈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其可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将先行向公安机关主张此权利
判决结果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特变公司、中电公司、陆廷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清偿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特变公司、陆廷秀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代金 代理审判员杨有明 代理审判员黄尧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启淼
判决日期
2020-12-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