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华、唐良云、杨正祥与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2323民初876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丽华、唐良云、杨正祥诉被告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源食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润丰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0741.60元(其中医疗费43907.6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营养费3400元、护理费9180元、误工费48870元、残疾赔偿金217428元、被抚养人唐良云生活费66846.75元、被抚养人杨正祥生活费45737.25元、交通费1372元、住宿费14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6日,原告唐丽华经被告润丰源食品公司招聘到该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操作豆腐切块机。2019年2月22日,唐丽华在操作豆腐切块机过程中右手掌被豆腐切块机切伤,于当日到楚雄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手掌、指多发屈指肌腱断裂,右手掌肌肉重度挫伤”。2019年3月13日,唐丽华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时的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2019年3月25日,唐丽华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书》。之后,唐丽华在家休养一月感觉右手掌活动功能完全丧失,遂先后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博亚医院住院治疗,在云南博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为唐丽华在全身麻醉下行手术治疗。唐丽华在楚雄州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博亚医院治疗共支付了住院医疗费41270元、门诊费2637.60元。2020年2月20日,经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丽华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4000元。2020年3月17日,唐丽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云232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丽华的父亲唐良云、儿子杨正祥于2014年12月10日由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杨正祥现就读于牟定县茅阳第二小学。唐丽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三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公正判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唐丽华、唐良云、杨正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朝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汤海珍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