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喜儿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148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喜儿与被告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广东中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广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喜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对以下第十一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1.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2.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55元;3.确认原告与被告华信公司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在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50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在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2018年、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
五、入职情况:原告于2013年6月1日入职被告华信公司处,工作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到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处工作。
六、工作岗位:图书馆管理员。
七、工资标准:3000元/月。
八、离职情况: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自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处离职,并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内容为“因合同到期,本人自愿离职,在职期间与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无劳动纠纷,公司已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本人无异议,双方无任何纠纷。”
九、劳动关系的认定: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此无异议,两被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该项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十、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原告对此无异议,两被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该项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十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以劳动合同终止而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表》,告知其离职后转到被告华信公司处,但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并没有按照承诺将其转入被告华信公司,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与广州图书馆领导的沟通视频及文字整理内容;2.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柯某”和“般若(广图张某)”分别在“广图友谊天长地久”和“文学组工作群”微信群发送信息通知华信开始全盘交接等内容;“言白水(石某)(主管)”在“分拣组”微信群发送信息“中午吃饭延后,可能需要签约,具体请耐心等候通知”]。经质证,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录音录像未经同意许可,属于非法所得,且图书馆领导只是组织各方调解,其言论不能代表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自愿提出离职,表示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到期提醒通知;2.《离职申请表》;3.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杜总”在“广图中瑞”微信群发送信息“通知:今日部分员工收到华信签合同消息,在此公司有必要澄清一下,所有消息要以馆方为准,石某的消息,仅仅代表他个人与华信相关人员的达成意愿,不代本公司与馆方意见。目前一切后续工作正在安排中,请大家耐心等待!”)。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予以确认,但认为提醒通知记载的内容无法表明被告有与原告协商续签事宜;对证据2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3予以确认,但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不断要求原告填写离职申请表。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签署《离职申请表》的法律后果,原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受到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的欺诈或胁迫,故其签署的离职申请表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主动提出离职,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瑞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华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高喜儿与被告广东中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中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高喜儿支付2018年、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
三、驳回原告高喜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喜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罗利斌
人民陪审员苏琴
人民陪审员李冠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金馨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