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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小勃
联系方式:020-38309936
注册时间:2004-12-2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207房
简介:
工程总承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工程水文勘察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计算机零售;软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环保设备批发;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售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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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李俊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1731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瑞,被告李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9471.93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500元、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被告工资报酬。具体标准和办法为2500元/月十绩效工资。2018年10月,原告于《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向被告提供续签合同。其后被告未将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交回,原告因原负责人员离职未交接相关情况,且自2018年11月以来被告均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原告基于合理信赖合理地相信已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目的在于惩罚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用人责任的用人单位,且明确惩罚对象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上所述,原告主观上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且合理地相信已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客观上,被告早于2017年11月22日已经入职原告公司,其主张的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并不属于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这一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已通过实际行动将原合同续签,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故此,原告依法无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告薪酬组成为“2500元/月+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是指以劳动者工作岗位职责为基准以劳动者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绩效工资并非固定不变而理应存在增减,被告因工作疏漏或因成果不足而导致绩效工资产生扣减,不属于应当补发的情形。综上所述,若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与补发扣减工资,有悖于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李俊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院201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而且原来合同未约定自动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原告在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向被告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向被告提供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以及本案起诉状中都已经进行了确认,完全是由于原告的负责人离职未能交接清楚所造成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关于原告克扣被告工资的问题,双方约定工资的标准是固定的,不存在绩效工资,原告每月制作的工资条虽然显示存在绩效,但是原告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单方对工资总额进行了拆分,被告考虑到原告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与双方约定的工资总额相差不远,被告为了工作的稳定所以没有向原告提出异议,事实上原告内部并不存在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在工作中存在工作过错或者工作成果不达标是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对此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被告存在工作过错,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工作成果不达标,前后所主张的事实明显不一致,可见原告对克扣被告工资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清楚、不确定的,因此原告克扣被告工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告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进行补发工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11月22日入职原告处,从事生产岗位,双方签订有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被告工资清单显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补贴+餐费补贴+话费补贴+奖金等项目构成,原告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的工资。 被告的工资清单显示,原告支付被告工资时,对奖金部分进行了扣款,其中2018年3月200元,2018年10月500元,2019年2月500元,2019年3月300元,2019年4月500元,2019年8月500元,2019年9月500元,2019年10月500元。对于2019年10月的扣款,原告称系因为被告当月工作不饱满,故对被告的绩效工资进行调整,并无依据相关规定;对于其他扣款,原告称并无相关规定,仅是与被告协商的结果。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予确认。 2019年11月3日,被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以原告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给予带薪年休假待遇,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上述通知书,被告工作至2019年11月5日离职,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9471.9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30747.73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5373.87元×2个月);三、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的工资18126.44元(当庭明确被申请人已经支付期间的工资,但2019年10月被扣500元,要求支付该500元差额部分);四、被申请人补发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克扣的工资3000元(其中2018年3月200元,2018年10月500元,2018年12月500元,2019年3月300元,2019年4月500元,2019年8月500元,2019年9月5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9386.22元(月平均工资15373.87元÷21.75天÷8小时×1.5倍×135.47小时);六、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未安排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068.45元(月平均工资15373.87元÷21.75×5天×2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9471.9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工资差额5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期间,原告确认如果法院认定其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原告同意按照仲裁裁决书认定的169471.93元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申请证人梁某出庭作证,证人梁某陈述其是原告之前的人事主管,与被告是同事;被告劳动合同的续签时间是2018年11月开始,公司跟员工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一般会提前一个月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大概在2018年10月其指派下属陆卉拿着劳动合同给被告续签,陆卉在2018年11月、12月期间离职,陆卉与其交接工作的时候并无向其反馈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未归还公司的事实,直到原告在本案仲裁期间跟其联系其才知道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其不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去核实有无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证人足以证明原告主观上并无故意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客观上也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而且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要求或者疑问,所以原告不符合法条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体。被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是原告的员工,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可信度较低,证人陈述的事实可以反映出原告未能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与原告的工作人员变动,事实上被告认为原告的理由是不够严谨的,即便原告的员工存在离职,但是证人作为人事主管是在职的,应当清楚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被告认为是原告的工作失误,责任在于原告,不在于被告
判决结果
一、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俊杰支付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9471.93元; 二、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俊杰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500元; 三、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俊杰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郑晓婷 人民陪审员何燕雯 人民陪审员陈丽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金铭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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