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刘倩与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2民终644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俊、刘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刘倩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李俊、刘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均由上诉人李俊、刘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军
审判员闫莉
审判员孙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萍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