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秀珍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宁02行终30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石嘴山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秀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2行初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嘴山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因(2019)宁02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上诉人与康某平签订的《保安服务劳务承包合同》不能对抗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裁判结果”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嘴山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卜东方
审判员金玉华
审判员姚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梦洋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