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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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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贾政和
联系方式:025-84227833
注册时间:2002-03-25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9、10楼南苑大厦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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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一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183民初438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一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一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专利代理费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3%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专利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发明专利20件,代理费每件发明3500元。合同还对代理费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原告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一直未支付代理费。 被告江苏一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江苏一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专利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20件,发明每件代理费为3500元,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的20%作为基础费用,乙方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经甲方确认定稿后,甲方将剩余的全部代理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利上报,甲方承诺如违约延期支付代理费,则需每日按代理费全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结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委托事项。2017年4月28日、5月4日、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并通知原告受理了被告申请的共20项发明专利。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70000元代理费,2019年6月25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违专递向被告邮递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起3日内给付专利代理费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3%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后该函被退回。后被告一直未将此代理费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利代理合同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催款通知书、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以及原告相关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一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费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江苏一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厚祥 人民陪审员王祥成 人民陪审员陈红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涵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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