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625民初3649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公司)与被告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新材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冶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张芷筠到庭参加诉讼,运通新材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冶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5809.1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为105809.12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说明)。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4日,原、被告订立《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NO.2推拉式酸洗机组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5),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NO.2推拉式酸洗机组改造工程,主要工程内容为酸洗机组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投料试车等。合同含税包干价为2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合同项下设备及工程的交付、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义务。2017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尚欠付原告合同款84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运通新材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中冶南方公司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NO.2推拉式酸洗机组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05。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2.《项目交工验收证书》一份,拟证实原告已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全部欠付合同款项;3.收款明细一份,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项8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三份证据客观真实,可以相互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3日,中冶南方公司与运通新材料公司签订《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NO.2推拉式酸洗机组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冶南方公司承接运通新材料公司NO.2酸洗机组改造工程,合同含税综合包干价230万元。第14.3.1条合同费的支付:合同双方盖章生效后5天内,支付合同工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主要设备到货后,双方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要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20%;调试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资料归档后,支付合同总价20%;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10天内,一次无息付清。2017年7月8日,中冶南方公司与运通新材料公司签订《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对开竣工日期、主要施工进度、工程完成实物量等问题进行确认,其中第六条验收意见载明:本工程目前已顺利投产,满足合同技术附件要求,同意验收。现中冶南方公司诉请运通新材料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及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利息以105809元为限;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曙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伟琪
书记员安磊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