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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林
联系方式:0371-65795838
注册时间:2004-12-31
公司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28号
简介:
许可项目:出版物出版;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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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遂红、李广聚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1333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崔遂红、李广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永丰新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崔遂红、李广聚、新城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的记者撰写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错误,实际上被申请人刊登的报道根本不真实,使大众读者特别是业主对三名申请人名誉降低。涉案文章报道有以下歪曲事实之处:第一、标题“换物业公司,不开业主大会?郑州永丰新城业委会被业主起诉”虽然有问号,但在问号后又加上被起诉内容,使读者产生倾向性,加之二审庭审中该记者认可涉案文章立意是“永丰新城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该立意完全是歪曲事实,实际上永丰新城业委会换物业公司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申请人提交证据完全能证明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解聘前期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公司,且通过两个过半数业主投票的结果,被申请人记者未向永丰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核实,侵害了永丰新城业委会的名誉权。第二、涉案文章部分词语严重失实,事实上换物业召开业主大会,仅有极少数业主不同意。“一纸通告”与原告提交证据内容不符,申请人提交证据说明收停车费从永丰新城小区成立起一直收停车费,前期和现在物业公司均收停车费,记者加上“还要”二字有失实,使读者极易理解为业委会收停车费是成立后附加给业主的费用,是私自行为,使读者对业委会成员的合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第三、涉案文章第一个小标题中众多业主不满,里面的“众多”一词,根本没有进行人数比例调查。第四、“停车由免费停放改为收费管理”与前面“还要收取停车费”相对应,更突显了业委会换取物业后才收取停车费,加强了公众对业委会的私自收费、增加业主负担的行为否定性评价。第五、110报警当天下午,涉案文章提到崔遂红老公男子出面,对该男子的陈述“经过了相关意见征询,有书面资料,但现场并没有出示”是歪曲事实,实际上当天下午李广聚以业委会法律顾问身份与民警交流,李广聚身份在提交的判决书中记载,因民警之前看过业委会相关资料,加之记者没有亮明身份,也没有要求李广聚出具相关资料,更没有采访李广聚,何来“该男子说”语句,一审时被申请人也未提交采访的相关证据证实,而文章中故意用“自称”、“但”等字眼,使读者误认为业委会专属于崔遂红一家设立,且没有材料证明更换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时经过合法程序的评价,该报道损害了业委会在业主心中公正的形象,更加损害了作为业委会主任崔遂红在业主心中的为人民服务的美好形象。第六、涉案文章业主刘先生说“擅自”、“章程不符”、“损害”、“待宰羔羊”、“保安素质差”等词语和语句,虽然是借他人之口,一审时被申请人并未提交采访录音或视频材料,被采访人也未出庭作证,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引用他人话语的真实性,不仅歪曲事实,含有侮辱性、诽谤性语言,足以导致崔遂红、李广聚和业委会的名誉降低,信用受损,使广大业主对业委会委员工作提出质疑,被申请人涉案文章存在未经核实的言论,违背了其作为传统媒体的审核义务,因而对侵权存在主观上过错。第七、报道中:据了解,业委会单方面免职副主任,且程序违法后,居委会经调查后发布公告,确认此免职无效,征求意见表仅是换物业公司的表,该报道歪曲事实报道,完全是虚假报道,实际上该副主任是自动退出业委会委员名单,业委会存有此人的退出声明认可书,被申请人进行报道后使广大业主误认自己投票不是更换物业公司投票,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申请人产生负面评价,减少了业主对业委会的信任,被申请人记者根本没有进入调查程序,完全凭一面之词做出报道。二、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的真实性,存在歪曲事实、主观猜测的报道,从两次庭审可见,被申请人开庭时均通知不同意成立永丰新城业委会的业主出庭。其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通知》、《证明》、《告知书》、《公告》等证据均不能证明业委会换物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首先法律上作为在房管局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社区无权直接下发命令,对业委会工作仅有指导监督权,无强制性,业委会对社区的通知可以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其次2017年8月25日果树园社区下发《通知》时,由于业委会刚成立不久,且业委会与老物业公司正在进行诉讼中,业委会向果树所社区书面告知不召开业主大会的原因,该告知也送到航海东路办事处,所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2019年7月24日永丰社区出具《证明》和《告知书》也无法证明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居委会建议我们召开议案不是更换物业公司的议题,《告知书》是在涉案文章撰写后收到,且涉案文章最后一段故意将居委会发布“告知书”写成发布“公告”两者意思完全不同,语气不同,对不明真相的读者来说该句有煽动性、误导的倾向,会使读者认为“业委会对社区的强制性行政行为公然违反”的论点。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2019年7月24日产生争议的原因符合情理,作为小区的业委会只能使大多数业主满意,不能使小区业主每个人满意,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合理合法。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听取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涉案记者没有对报道新闻内容进行全面查证,也没有对争议双方进行采访,未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发表了涉案文章,成了少部分人攻击业委会成员的“枪手”,故涉案文章缺乏全面性、客观性,对这样严重失实的文章,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三、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在认定媒体的报道是否构成对某一主体的名誉侵权时,应当结合作品的上下文内容及语境等进行整体判断。涉案文章的内容十分丰富,从大标题到小标题、内容及结合文章后面读者评论,给读者及业主造成“业委会随意换物业公司”、“随意收费”、“业委会在小区一手遮天”、“业委会成夫妻店”等观点,目前使整个小区停车收费处于瘫痪状态,到处乱停乱放,管理失控,更使需要成立的业委会其他小区业主寒心,涉案文章经过多个媒体转载,且在永丰小区业主微信群、QQ群发布,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被申请人应当预见到这篇报道的内容会导致新城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心中信赖降低的不良后果,属于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提供的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0172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律上均可证明业主委员会换物业召开了业主大会,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原审法院没有采纳这份证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没有虚构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就不构成侵权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 报业集团提交意见称,大河报大河客户端报道源自居民投诉,大河报记者履行职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对新城业主委员会的一些争议行为进行调查采访,予以监督,完全正当合法,而且报道准确、客观,证据详实,并未对申请人的名誉构成侵害
判决结果
驳回崔遂红、李广聚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永丰新城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中华 审判员朱正宏 审判员马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寒 书记员张晓静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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