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859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鸿翔
联系方式:0772-2613929
注册时间:1990-02-12
公司地址:河池市城西路71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有色金属包括稀有稀贵金属勘探、采矿、选矿、冶炼、加工;锡、锌、锑、铟、铅、银、白砷、镉、硫酸等金属和精矿及其深加工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对外投资和矿权经营;固体矿体矿产勘查、开发(采、选、冶)、设计和研究;生产和经营原辅助材料、选矿药剂、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建筑工程设计、物业管理服务;售电或销售电力;餐饮服务、糕点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织品销售(上述项目在取得相应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12执异20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锡公司)与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锦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锡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锦鸿置公司价值800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桂12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后,再立(2019)桂12执保16号执行实施案件,对锦鸿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异议人锦鸿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本院诉讼保全措施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为此请求予以部分解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锦鸿公司异议称,根据河池中院(2019)桂12民初68号裁定,应当只查封申请人8000万元的财产,而(2019)桂12执保16号财产保告知书大额超标查封申请人的财产。理由:1、(2019)桂12执保16号财产保全告知书查封申请人“锦城?国际”小区未备案、未登记未预告登记的房产,共1489宗。经评估,被查封的车位价值己经达到8846.86万元,另申请人对铺面的评估己经超过2亿元,原告的请求和法院的财产保全已经远远超出标的额,超标查封的房产应当解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异议人申请变更财产保全,将查封的商铺、房屋解除查封,异议人提供足额未售车位予以查封。异议人请求予以减少查封变更财产保全。 华锡公司书面意见称,1、关于锦鸿公司提供的车位估价报告和房屋铺面估价报告的问题。锦鸿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评估对象没剔除己售或虽未售但已抵押那部分。异议人把已售额和己抵押额计入所谓“超标的查封额”,没有道理。锦鸿在委托评估时故意隐瞒委托评估前已存在的查封和抵押事实以及欠付工程款事实以及与华锡有产权纠纷的事实,此评估价必然高于其实际价值。且两评估报告明文对报告的用途作出了限制,明确该报告只能有效使用于委托评估人和评估机构之间,用于向他人提供或用于其它目的时,该报告是无效的。两评估报告既非诉争双方共同委托评估,也非受案法院依法委托评估,纯粹是锦鸿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华锡公司有理由不予认可。2、关于是否应解除对已查封的商铺、住宅的查封,是否应只保留对车位的查封的问题。如前所述,已封车位的评估价确实高于其实价;即使已封车位的评估价与其实价相符,因该车位已设定他方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或者存在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款债权,该等优先权会妨碍案件将来的执行甚至会造成执行不能,仅按华锡公司的申请保全额等额查封该车位,不足以确保保全目的实现。因此,华锡公司要求必须优先查封房屋、优先保留对已封房屋的查封。3、如合议庭审核查实本案已有查封确有超标的的,华锡同意从已有车位查封中解除超额查封部分。 本院查明,华锡公司与锦鸿公司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华锡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锦鸿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位于河池市金城××城东大道南侧“锦城?国际”XXXXXXX号楼房产及其他尚未销售及抵押的房产,保全价值为8000万元的财产。同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金额8000万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140908XXXXXX29649,为申请人华锡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桂12民初68号民事裁定,裁定:1、查封锦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万元或者查封锦鸿公司位于河池市金城××城东大道南侧河国用(2013)第XXXXXX号土地上的“锦城?国际”小区尚未出售的房产,查封价值为8000万元;2、以上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査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锡公司负担。之后,案件立(2019)桂12执保16号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对锦鸿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查封锦鸿公司位于河池市××路××号“锦城?国际”小区项目未备案、未登记、未预告登记的房产,共1489宗;2、冻结锦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河河池市金龙湾支行21×××36账户内存款30万元。该保全结果告知当事人后,锦鸿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法院实施查封明显超过8000万元的保全标的,为此请求予以部分解封。锦鸿公司异议时提供有2019年11月21日广西华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信房地估字(2017)第XXXX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以证明“锦城?国际”项目XXXXXX栋车库房地产(车位数860个、建筑面积17631.5平方米)于2019年11月20日的估价结果为8846.86万元;华信房地估字(2017)第XXX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锦城?国际”项目1栋66宗商铺、2栋10宗商铺、3栋7宗商铺、4栋18宗商铺、5栋15宗商铺(建筑面积共13364.34平方米)于2019年11月20日的估价结果为20428.80万元。另查,锦鸿公司以“锦城?国际”项目“在建工程”向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借款共计人民币一亿元整,约定还款期限均为2020年3月18日
判决结果
解除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河池市××路××号“锦城?国际”小区项目车位及房屋查封(解除清单详见列表一、列表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韦晖 审判员曾铁军 审判员蓝国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慧莹 书记员邓淞尹
判决日期
2020-12-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