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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7-86082288
注册时间:2004-08-26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九楼903、904、905、909单元
简介: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医院管理;通讯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批发;消毒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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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陈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05民初5651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稷公司”)、陈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被告东稷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605民初565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东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东稷公司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粤06民辖终55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后将案卷退回本院。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鹏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和解期。本案的管辖期、和解期在审限中作出相应扣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4579.46元以及支付以未还货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被告陈某1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东稷公司有医药产品的买卖业务往来。根据《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往来款询证函》显示,被告东稷公司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350085.80元。后在2019年1月22日,原告又陆续供应药品,药品价值分别为83412元及6502元,但被告东稷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与2018年12月31日所欠货款抵扣后,尚有货款164579.46元未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东稷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当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东稷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陈某1作为唯一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东稷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东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东稷公司、陈某1没有答辩。 被告东稷公司、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上药公司持有《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往来款询证函》原件一份,该函记载的主要内容: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东稷公司拖欠上药公司货款350085.8元。如上述拖欠货款情况与东稷公司记载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正确无误”处盖章;如有不符,请在本函“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及差异原因并盖章,另外在《对账差异分析表》上盖章。东稷公司在该函下端的“上述数据正确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2019年1月23日,上药公司另送货至东稷公司,货款分别为83412元、6502元。上药公司于次日向东稷公司开具对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东稷公司于2005年2月1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 庭审中,上药公司陈述,东稷公司在上述往来款询证函上盖章后,东稷公司支付了部分的货款且有部分的退货。至今,东稷公司尚拖欠货款164579.46元
判决结果
一、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4579.4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 二、陈某1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8元、财产保全费1342.9元,合计3138.7元(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已预交3138.7元),由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陈某1负担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风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健青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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