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东与马永顺、宁夏镕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4民终699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维东因与被上诉人马永顺、原审被告宁夏镕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维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吴俊良
审判员李凤玲
审判员王喜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成宁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