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辖终18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丰公司)、娄志杰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郑州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山旅游公司)、沁阳市神农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沁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2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宁波大丰公司上诉称,1.宁波大丰公司及娄志杰与工行郑州分行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大丰公司及娄志杰没有管辖权。2.协议管辖对案外人当然没有约束力。工行郑州分行以协议起诉协议之外的人,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立法本意。原审适用法律错误。3.工行郑州分行以合同引发侵权提起诉讼,应当适用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宁波大丰公司及娄志杰的住所地为宁波市,本案依法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21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工行郑州分行对宁波大丰公司及娄志杰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曹松志
审判员魏超
审判员李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雪玲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