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兰与陈进、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406民初2055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住所:枣庄市山亭区崇文路东樱花园小区门市A-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706261923X。
原告李金兰与被告陈进、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兰、被告陈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建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6032.49元、误工费17395.5元、护理费2157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000元、住院期间生活配置229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各项损失162041.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陈进雇佣原告李金兰在其承包的枣庄市山亭区东西鲁城中村棚改项目1-31号楼、1-35号楼的施工现场清理场地的过程中,原告李金兰的左手被塔吊吊钩的钢丝绳挤住并被吊起摔伤,导致椎体等多处组织严重受伤。原告李金兰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该工程系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其又将该项目中的1-31号楼、1-35号楼工程分包给被告陈进实际施工。原告李金兰在工作中受伤,被告陈进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陈进施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陈进辩称,1、被告陈进是从被告房建建筑公司承包的活,其和本案原告没有雇佣关系,被告陈进是将零活一并雇佣韩某;2、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存在严重的过错,当时负责工程的赵某刚将塔吊落地,清理工作尚未完成,原告就急着用手去拧缠在一起的铜丝绳,且不听指挥造成本次事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1、原告身份复印件及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目的:原告及被告房建建筑公司的基本信息,且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方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手机拍摄的原告在
涉案现场的照片2张。证明目的: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17时许在山亭区东西鲁城中村棚改项目1-31号楼、1-35号楼的施工现场工作时被摔伤的事实。
3、原告儿子崔森通过其手机号156××××0400与被告陈
进的手机号186××××3099之间于2020年5月6日15时14分通话录音。证明目的:通过双方之间的通话内容,证实被告陈进认可原告通过老韩(韩某)的介绍,受雇于被告陈进在涉案工地工作,并明确认可原告系在其承包的涉案工地工作时受伤的事实。
4、证人韩某出庭作证。证明目的:原告通过证人韩某介绍,受雇于被告陈进在山亭区东西鲁城中村棚改项目1-31号楼、1-35号楼的施工工地上班,从事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2020年4月29日17时许,原告在涉案工地工作时,因左手被塔吊吊钩的钢丝绳挤住并被吊起摔伤的事实。
5、山亭诚德骨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账清单,住院病案各一份,医疗费用发票(1页共2张);枣庄市山亭区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住院病案各一份,医疗费用发票(3页共5张)。证明目的:原告因本案事故摔伤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左手骨折等身体多处组织受伤及住院治疗的事实,在两个医院住院治疗共计93天,以及原告治疗所花医疗费用共计26032.49元的真实性。
6、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费用票据各一份。证明目的: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身体损伤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1)原告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限为93-150日;(3)伤后护理期限为93日,护理人数为1-2人;(4)伤后营养期限为60日;(5)原告所花费司法鉴定费用为2000元。以上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项目及费用。
7、崔广财、崔森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与崔广财的户口页2页、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西山亭社区居委会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原告住院期间的2位护理人员为崔广财和崔森;崔广财系原告之夫,崔森系原告之子。崔广财和崔森均系城镇居民,应以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本案护理费用。
8、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源店)出具原告购买的成人尿裤、一次性床垫、卫生纸票据共6张。证明目的:原告因摔伤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购买成人尿裤、一次性床垫、卫生纸,花费共计2295元的事实。
9、汽车加油发票2张,高速公路收费发票1张。证明目的:原告因司法鉴定花费交通费用共计271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陈进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证人陈述的工作过程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能证实证人直接雇佣的原告而不是被告陈进雇佣的,同时也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按规定应当是一人陪护;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误工期限应取中间数,护理人数应当为一人;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看不出是城镇居民,应当按农村居民计算;对证据8、9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原告在住院期间医院已经收了护理费,加油费请法庭酌情认定。
被告当庭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目的:原告在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
2、提交二被告之间的电子版合同。证明目的:被告陈进是包清工,不需要资质。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原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房建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1、2、3、4、5、6、7组证据,和被告告提交的1、2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有关联性的部分均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因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交正式发票,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结合被告质证意见,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200元。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经案外人韩某介绍,被告陈进雇佣原告李金兰在其承包的棚改工地干零活,2020年4月29日17时许,原告李金兰在工作过程中操作过急,导致左手被塔吊吊钩的钢丝绳挤住并被吊起摔伤。原告李金兰伤后被立即送往山亭诚德医院治疗1天后,又送至山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2天,共支出医疗费26032.49元,被告房建建筑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30000元。2020年9月28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金兰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金兰之损伤,误工期限建议为93-150日,伤后护理期限建议以临床实际住院天数93日为准、护理人数建议为1-2人、伤后营养期限建议为60日。原告为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元。
被告陈进系分包了被告房建建筑公司承包的枣庄市山亭区西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被告陈进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资质证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的损失认定为:医疗费26032.49元、误工费13916.4元(120天×115.97元)、护理费10785.21元(115.97元×93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30元×93天)、营养费酌情认定为1395元(15元×93天)、残疾赔偿金84658元(846580元×10%)、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以上共计141777.1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1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金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0243.97元(141777.1元×70%=99243.97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告房建建筑公司已垫付30000元);
二、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1元,由被告陈进、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李金兰负担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秦显锋人民陪审员李朝东人民陪审员肖芳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宋文键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