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15民初9768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周训盘、罗略、董佳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周训盘、罗略、董佳风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1439922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周训盘、罗略、董佳风的银行存款14399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晨晨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