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702执4306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波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海鑫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