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万山畜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91执恢16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万山畜牧食品有限公司、汤阴县万盛牧业有限公司、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王麦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9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10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万山畜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号北京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麦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F×××××号凯马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豫F×××××号大众牌汽车一辆,以上车辆已由恢复执行前(2019)豫0191执6420号关联案件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五、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前往汤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安阳市万山畜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汤伏路与众品大道交叉口东南方位房产五套及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汤伏路与众品大道交叉口东南方位土地一宗,以上房产土地已由恢复执行前(2019)豫0191执6420号关联案件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六、于2020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告知其可以将该公告张贴于被执行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经常活动地。
截止2020年11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张永存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樊永鸿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米建峰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