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404执异11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与邯郸市海纳经贸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刚强、李桂花、陈通、马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合同及相关证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与邯郸市海纳经贸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刚强、李桂花、陈通、马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邯郸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内容为:一、被申请人邯郸市海纳经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本金8400000元、截止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218190.83元,并以84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017年7月22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申请人邯郸市海纳经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7800元。三、被申请人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刚强、李桂花、陈通、马静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海纳经贸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仲裁费59461元由被申请人邯郸市海纳经贸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刚强、李桂花、陈通、马静承担,鉴于仲裁费已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预缴,被申请人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刚强、李桂花、陈通、马静应支付申请人59461元。
2019年9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就包括该案在内的多笔债权达成资产转让合同,并于2019年9月25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11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燕
审判员吴杰
人民陪审员田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关淇文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