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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龙传华
联系方式:027-87574990
注册时间:2010-09-30
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A栋25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全省公路、铁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营管理;智能交通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咨询;资产经营及管理;金融、股权投资及企业并购;项目代建代管;土地综合开发;风险投资;国际经济及技术合作(需审批方可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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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德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401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德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黄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交投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法院认为交投公司没有上诉权,直接剥夺了交投公司的辩论权利,对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1.交投公司是《03B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二审法院对该合同效力和法律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交投公司的实质权益。2.交投公司的诉讼地位依法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却把交投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待,直接剥夺了交投公司的上诉权。3.二审法院认定黄黄公司不是《03B版合同》的当事人,福德公司依据合作公司章程起诉,向黄黄公司主张权利,不受《03B版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的约束。这就更说明交投公司作为黄黄公司的股东,法院对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的审理对交投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地位更应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算是界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应享有上诉权利。(二)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1.二审法院大量引用合作公司章程规定,采信第48条的效力和《03B版合同》第49条的效力,既然二审法院确定合作公司章程的效力,那么,在合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福德公司又不能否认代表其意志的董事在暂不决算和暂停分配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应忽视暂停分配的有效决议,直接判决黄黄公司按照福德公司的主张返还额外投资款。法院直接判决返还,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关于《03B版合同》是否效力待定的问题。交投公司认为,如果“额外投资”系股权投资,则《03B版合同》成立但部分条款效力待定。(1)如果“额外投资”系股权投资,则《03B版合同》成立但部分条款效力待定。《03B版合同》是鄂港双方签订的,该合同没有审批备案,其与经审批的《03A版合同》条款一致的内容是有效的合同条款,不一致并且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条款是效力待定的条款。(2)以固定资产折旧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必须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当“额外投资”定性为“无息借款”时,《03B版合同》第49条就是有效的;当“额外投资”定性为“股权投资”时,《03B版合同》第49条就属于先行回收投资条款依法应经审批,由于《03B版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该条款就属于效力待定条款。3.二审法院认为黄黄公司近十年来正常履行,是交投公司恶意抗辩,违反诚信原则,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属于二审法院的主观臆断。4.二审法院对《03B版合同》第49条约定的“额外投资返还”法律性质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认为《03B版合同》第49条“额外投资返还”不是“债”,是投资而非借贷。双方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实际还款金额超过福德公司的额外投资总额。合作公司2012年以后的审计报告仍在记载“额外投资返还”项目,只是因为产生纠纷未实际支付。交投公司认为,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合同履行均可证明“额外投资返还款”就是黄黄公司应向股东清偿的“无息借款”。(1)合同明确约定为无息借款,列为负债。(2)合同履行是按负债对待。(3)从合同洽谈到签署协议,鄂港双方选择使用“负债”一词,这就确定了“额外投资”就是无息借款的性质。(4)二审法院对“额外投资返还”的错误认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在大量分析后,仅采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判决,未适用任何实体法,黄黄公司作为中外合作企业,更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企业法》),黄黄公司作为特殊的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双方约定“额外投资款”作为合作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款项超过额外投资款本金仍需返还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福德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交投公司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再审理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交投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一)交投公司既没有上诉权,也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交投公司称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以大量证据作为依据和支撑的,交投公司称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三)终审判决正确适用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作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和准确认定了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合同、章程的明确约定,判决客观公正,令人信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交投公司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能宝 审判员王云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鹿航
判决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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