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辉与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民申275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光辉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简称路桥公司)、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民公司)、一审被告宁夏安鹏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简称安鹏公司)、石嘴山市善道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善道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2民终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光辉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条款中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不限于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下,该条款中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还应当包括未与实际施工人建立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据此,不论是否与实际施工人建立了直接合同关系,在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案件中,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均是适格的被告。如果法院一方面列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另一方面又不判决其承担责任,就会存在诉讼程序上是适格被告,实体上却不承担责任的逻辑悖论。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光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光辉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吴锋
审判员宋成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佳妮
书记员卢杰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