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进、天津惠利通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2民辖终286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钱进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惠利通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钱进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1.本案系天津进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因银行承兑汇票引起的经济纠纷,基础事实源于票据纠纷,本案应当定性为票据合同纠纷,而非借款纠纷,应当适用票据纠纷的管辖规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协议》在未经上诉人书面同意且无上诉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擅自为上诉人设定义务负担,该约定应属无效,上诉人并非适格被告。3.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争议标的,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惠利通钢管有限公司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刘建奇
审判员张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辛璐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