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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辛兵
联系方式:022-58173500
注册时间:2014-08-22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6号
简介:
承担国内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评估、工程总承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专业承包;岩土工程、工程测绘、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治理;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系统及设备集成;项目代理、工程试验检测;国内外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研制、销售、转让;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电脑图文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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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姝与姬卫东、中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0604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同姝与被告姬卫东、中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勘测设计院)、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六设计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同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凯与被告姬卫东,被告中铁勘测设计院、被告中铁第六设计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同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同姝医疗费7025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0012.8元、误工费30038.4元、伤残赔偿金922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17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640元、辅助性生活用品费642.63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294902.08元;2、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先予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07月02日07时05分,姬卫东驾驶车牌号为京NZ××××的小型客车,沿空港经济区东四道由西向东遇绿灯行驶至与环河东路,遇陈同姝骑电动自行车沿环河东路由北向南遇绿灯行驶至事故地点,姬卫东车辆前部与陈同姝车辆右侧后部发生接触,造成陈同姝一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勘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姬卫东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同姝无责任。中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系京NZ××××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系京NZ××××号机动车辆投保人,京NZ××××号机动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先予赔偿责任。综上,原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姬卫东辩称,本人系中铁第六设计院所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行为期间,赔偿责任应由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另,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 中铁第六设计院与中铁勘测设计院共同辩称,事故车辆京NZ××××号小型客车登记所有权人为中铁勘测设计院,上述车辆由中铁第六设计院实际使用。姬卫东系中铁第六设计院所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人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京NZ××××号小型客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事故发生,我司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9900元,其中交强险垫付9900元,商业三者险垫付10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07月02日07时05分,姬卫东驾驶车牌号为京NZ××××的小型客车,沿空港经济区东四道由西向东遇绿灯行驶至与环河东路,遇陈同姝骑电动自行车沿环河东路由北向南遇绿灯行驶至事故地点,姬卫东车辆前部与陈同姝车辆右侧后部发生接触,造成陈同姝一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姬卫东负全部责任;陈同姝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同姝被送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急诊治疗,后住院治疗49天。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轻型,有颞部脑挫裂伤,创伤性颅内积气,颅骨骨折,耻骨骨折,面部擦伤,外伤性牙齿缺损。陈同姝支出治疗费用共计70251.55元。另,姬卫东为陈同姝垫付医药费5000元,人民保险公司为陈同姝垫付医药费19900元,上述两笔费用均包含在陈同姝的诉讼请求中。 另查,张绍建与陈同姝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张乃晨,于2008年1月20日出生。另,陈国凡,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武凤芝,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上述二人系陈同姝的父母,二人除陈同姝外还育有一子陈铜印。 再查,中铁勘测设计院是事故车辆京NZ××××的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该车由中铁第六设计院实际控制并使用,姬卫东是中铁第六设计院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姬卫东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另,中铁第六设计院为上述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陈同姝申请,我院委托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同姝精神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鉴定。2020年8月3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载明:陈同姝的精神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90天。陈同姝为此支付鉴定费364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同姝各项损失共计257502.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姬卫东垫付的医药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同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元,由被告姬卫东负担800元,原告陈同姝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岱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鑫磊
判决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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