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57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志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汉华易美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视觉中国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经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以开展品牌宣传、促进业务推广、吸引粉丝关注为目的,未经授权于“广阳智慧环保”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4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河北志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不属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2.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特别是相关公证书载明其住所地不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在河北省廊坊市,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屹松
审判员张培松
审判员冯建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方宁
书记员刘晓楠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