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997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
联系方式:022-26736999
注册时间:1998-04-30
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零售【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莎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3民初5080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公司)与被告刘莎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士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华玮,被告刘莎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士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予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自2016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长达3年多的时间,被告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的第4条:“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仲裁时效问题,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已超过相应1年的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判如所请。 刘莎莎辩称,本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从本人在仲裁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被告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人在2020年5月份在查询社保记录的时候才知道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漏缴,公积金从2012年6月份至2014年12月也没有给本人缴纳公积金,所以本人才提起的诉讼,并对此事咨询过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表示可以进行追缴,要先向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此次劳动仲裁裁决进行追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即被告提交证据1.(2010年5月12日至2020年1月4日)社保缴费证明;证据2.公积金缴费证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份);证据3.仲裁裁决书,证明该案件已经经过前置程序。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告与原告自2012年6月15日签订过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原告未在仲裁阶段提出已超仲裁时效。 2020年5月21日,被告刘莎莎作为申请人,以原告天士力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要求确认双方自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7月1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劳人仲裁字(2020)第2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天士力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莎莎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金鹏
判决日期
2020-12-0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