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602民初2592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程款247104.07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6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设立的城市绿化沿路环境整治和基础建设项目指挥部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建颐翠园二期生态绿化工程(A8标段),合同总造价13439753.21元,同时约定由被告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实际施工后,被告名下城市绿化沿路环境整治和基础建设项目指挥部单方终止合同,要求停止施工。经结算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6299476.96元。被告欠付247104.07元工程款,理由是剩余部分工程款已经作为税款由被告代扣代缴。经了解,被告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是按照合同总造价13439753.21元进行代扣代缴,原告认为,双方已经结算,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造价进行缴税,被告多缴税款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不应由原告承担,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首次开庭前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7元,退还原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陆丹丹
人民陪审员柏丽
人民陪审员关俊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硕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