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群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02民初6143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某公司诉被告天津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西安某公司对被告天津某公司提起的诉讼,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本案依法应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07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西安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董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硕
书记员孙倩兮
判决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