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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3037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
联系方式:021-68401888
注册时间:2002-03-08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
简介:
许可项目:银行卡清算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提供以银行卡清算业务为核心的电子支付技术和相关专业化服务;管理和经营“银联”品牌;制定以银行卡跨机构交易为基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机构间跨机构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金融科技产品服务;提供金融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及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数据技术开发和技术外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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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泉与银联国际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876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玉泉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上海分公司)、被告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国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泉,被告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江,被告银联公司(兼被告银联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生,被告银联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良一,被告银联国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马凌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玉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1、连带赔偿损失1849121.18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网站“ACY稀万网站”(www.acyasia.com)宣称资金托管在汇丰银行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2019年7月,我通过该网站的银联网上支付接口先后汇款180余万,显示订单人是ACYEducationService,商户名称是银联上海分公司。2019年7月22日我的ACY账户被封停,我不知道我的款项去处,故提起本案诉讼。我认为:其一、我的财产损失是在银联支付体系内支付结算阶段产生。“银联”无法说明18笔款项到底结算给了哪个实体,ACYEducationService、ACY平台明显不是公司名称,不是一个实体。几名被告无法提供反映资金流向的结算明细,我的款项从中信银行划扣后下落不明,其根本原因是特约商户没有实名制,几名被告无法查清或者可能是“银联”的境外合作机构没有向其提供资金出境后的相关情况。其二、几名被告作为银联支付体系的相关方确实有过错。在特约商户实名制、商户类别码管控、经营范围违规商户禁止进入银联支付体系、限制类交易实施金额限制、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等方面,几名被告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几名被告在保障我的用卡安全、资金安全方面确实存在瑕疵、有过错。其三、几名被告的过错具有违法性,与我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几名被告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义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部门规章,因此几名被告的过错具有违法性。几名被告不履行职责义务,特别是特约商户没有实名制,导致我在支付过程中不能有效识别商户、款项支付后下落不明。如几名被告充分尽责,对限制类交易实施金额限制、对商户类别码严格管控、对经营范围违规商户严格审核禁止其进入银联支付体系,那么我的款项是无法通过银联系统完成支付的。因此因此几名被告的过错与我的财产损失之间有直接关联,存在因果关系。四、几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相关协议向境外机构追偿。几名被告的行为互相结合导致同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具体责任的大小,故几名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几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之后有能力、有条件依据相关协议追究境外第三方的违约责任,进行追偿。综上,对于我的财产损失,几名被告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再向境外机构追偿。 中信银行辩称,不同意朱玉泉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朱玉泉通过“ACY稀万网站”在线支付180余万,2019年8月19日朱玉泉致电我公司称资金去向不明。我行认为:其一、朱玉泉所进行的网络外汇保证金交易系非法操作,其本人对由此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具有严重过错。朱玉泉支付外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目前我国对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全面禁止私自买卖外汇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朱玉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属违法行为,朱玉泉应对其自行决定并进行的交易结果承担责任。其二、本案所涉资金划转均为朱玉泉本人操作完成,我行并不了解其转款的目的和用途,只是按照朱玉泉的付款指令及银联系统的通知完成服务,我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我公司根据朱玉泉下达的支付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操作,资金支付指令均为朱玉泉本人操作并发出,我公司根据朱玉泉所发出的支付指令完成资金划转系履行开卡行的服务义务,且在进行资金划转前已对支付指令进行了相应的验证审核,适当履行了对朱玉泉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责性。 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朱玉泉的全部诉讼请求,银联国际公司是银联公司的子公司。首先,朱玉泉自愿与“ACY稀万网站”建立合同关系,并基于上述合同关系主动付款且全部款项己支付至“ACY稀万网站”,朱玉泉所称损失是其与“ACY稀万网站”之间合同履约所致,与支付环节无关。其次,“银联”作为银行卡清算组织,在涉案支付中履行清算职能,不存在侵权行为。其一、“银联”的清算职能指:将银联国际公司上送的境外收单机构(荷兰GlobalCollect公司,类似于国内的支付宝)的支付请求信息传递给发卡银行(即中信银行),并将发卡行验证情况传递给银联国际公司,再由银联国际公司反馈给境外收单机构;“银联”同时负责将成功交易的发卡行资金清算给银联国际公司,由银联国际公司将资金清算给境外收单机构。“银联”在支付环节系履行清算职能,我两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侵权行为。其二、在案证据显示,朱玉泉的全部款项均已支付至“ACY稀万网站”,朱玉泉也自述其在“ACY稀万网站”的账户被冻结,故朱玉泉并未在支付环节遭受任何损失。再次,朱玉泉利用跨境网银支付通道,多次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进行境外外汇投资的目的,涉嫌非法买卖外汇,逃避监管。朱玉泉2019年5月10日向监管部门的投诉记录说明,朱玉泉熟悉关于境外交易的各类监管规定,知道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属于违法行为,但在2019年7月9日至7月18日期间,朱玉泉又从事了涉案交易,其行为属于故意逃避监管,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综上,我两公司认为,朱玉泉的起诉于法无据。 银联国际公司辩称,不同意朱玉泉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一、我公司作为银行卡清算组织,在支付环节不存在任何过错,朱玉泉在支付环节未遭受任何损失。我公司作为银行卡清算组织,面向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提供支付交易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商户由收单机构负责拓展、签约及管理。朱玉泉在其自行选择的“ACY稀万网站”上,根据本人意愿先后多次发起支付指令并在支付过程中进行多次确认操作,相关款项均已依照朱玉泉的意愿到达“ACY稀万网站”。因此,我公司在支付环节不存在任何过错,朱玉泉在支付环节亦未遭受任何损失。其二、朱玉泉声称所遭受的损失与我公司在支付环节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朱玉泉知晓“ACY稀万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且朱玉泉与“ACY稀万网站”间存在合同关系。朱玉泉支付的款项进入“ACY稀万网站”后,朱玉泉是否遭受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及造成该损失的原因均与支付环节各方无关,而应取决于朱玉泉和“ACY稀万网站”间的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其三、朱玉泉多次涉嫌非法买卖外汇,逃避监管且涉案金额巨大。根据2019年5月10日投诉记录,可知朱玉泉熟悉关于境外交易的各类监管规定,知晓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属于违法行为。综上,朱玉泉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查,本案中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2018年10月27日,朱玉泉在中信银行开立尾号为6780的银行卡账号(Ⅱ类账户);2019年6月28日,朱玉泉将该账户升级为Ⅰ类账户。2019年7月9日至7月18日期间,朱玉泉先后从该账户内转出18笔款项共计184万余元,以上交易均备注有“ACY平台汇款”等内容。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朱玉泉要求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1849121.18元并支付利息是否于法有据。 朱玉泉主张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过错,给其造成损失,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主张,朱玉泉提交银行明细、支付页面截图打印件及其本人汇款过程录屏光盘等一系列材料为证,其中: 1、银行明细,显示涉案18笔交易交易摘要为“B2C支付”,对方户名为银联上海分公司。 2、支付页面截图打印件及朱玉泉本人在汇款过程中的录屏光盘。光盘中所载视频显示朱玉泉汇款的具体过程,显示朱玉泉在汇款过程中进行了如下步骤的操作:(1)在网址为“https://www.acyasia.com/zh/”的网站点击“cloudhub”登录按钮后跳转至“ACY稀万证券”登录界面;需输入邮箱名称,登录“ACY稀万证券客户安全后台”中“玉泉朱”账号;需点击“存入资金”,而后可选择银行卡“银联”方式或电子钱包“skrill”方式付款。如选择银行卡“银联”方式付款,需自行填入具体款项金额,该处系以美元为货币单位;朱玉泉在金额一栏填入“15000”并点击“支付”后,需在弹出窗口点击“知晓”(ACY稀万证券服务奖包含以下功能……)。(2)此后,页面跳转至“https://cashier.95516.com”网页,该网页显示为“银联在线支付”界面,页面显示有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订单金额,交易种类显示为“直接消费”,商户名称为“ACYEducationServices”并载明“本商户由银联合作机构提供收单服务GlobalCollect”;朱玉泉点击选择直接付款后需自行输入银行卡卡号。(3)朱玉泉自行输入尾号为6780的银行账号后跳转至“https://b2c.bank.ecitic.com”网页,该网页显示为“中信银行支付”界面,此时页面左侧“订单信息”显示“订单人ACYEducationServices,商户名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玉泉需自行选择认证方式,在选择以“zhuyuquan二代KEY证书”方式进行认证后,朱玉泉需自行输入Ukey密码并需在Ukey上进行“确认”操作;在Ukey上进行“确认”操作后,则需再次选择付款账户、输入交易密码,此时朱玉泉在选择尾号6780银行卡进行付款,其在输入交易密码后自行于“摘要”处备注“ACY平台汇款”的内容并点击“确认”。即时,页面弹出窗口,要求朱玉泉需核对包含订单金额、订单日期、订单人、商户名称在内的订单信息,此处订单人仍显示为“ACYEducationServices”。朱玉泉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再次输入Ukey密码,并需在Ukey上进行“确认”操作。完成上述操作后,“中信银行支付”界面告知其订单交易完成。(4)此后,朱玉泉返回“ACY稀万证券客户安全后台”,在“我的交易账户”中可查看有“每日交易量统计”等信息,显示该平台交易类型包括外汇、贵金属、合约差价、原油四类,并可在账户内容查看存入资金情况及历史记录。 3、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1份。翻译内容显示“ACYCAPITALPTYLTD”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 4、中信银行世纪城支行查询回复截图打印件1份。朱玉泉据此主张,曾联系中信银行核实,中信银行告知对应交易商户的类别码为8299,属于教育类。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载明“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套现参与赌博和进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核查中认为涉嫌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同时将核查结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严格规范银行卡境外特约商户类别码设置……银行卡在境外仅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消费支付,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交易以及博彩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代码8299属于学校和教育服务类商户。朱玉泉据此规定主张,中信银行及银联公司等在实名制审核、类别码控制、对境外机构监督管控等方面有明确的职责,“金融机构”、“远程充值”证券类等均属于禁止支付类别。 经质证,中信银行表示无法核实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的真伪,对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确认曾与银联国际公司核实得知相关交易属于“教育类”。银联公司等表示无法核实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中信银行世纪城支行查询回复截图打印件的真伪,对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再经询问,朱玉泉确认其系为购买外汇理财产品而在“ACY稀万网站”(网址为www.acyasia.com)注册账户,自认该网站并非中信银行或银联公司等向其推介;确认在“ACY稀万网站”汇款18笔是其本人自愿的消费行为,称其本意是购买外汇理财产品,并自认在多次交易时均看到“ACYEducationServices”的内容,其认为“ACYEducationServices”是银联特约商户。 再查:(1)朱玉泉曾于2019年5月10日向国家信访局提起网上信访,称新加坡公司MOOVPAYGLOBALPTE.LTD通过银联国际获得了中国银联线上合作收单机构的资格,该公司的特约商户大肆转借、挪用银联支付接口给非法外汇平台网站、博彩网站,使境内银联持卡人遭受惨重损失,投诉无门;称2019年3月至4月,其被非法外汇平台诈骗80多万元,款项通过MOOVPAY提供的支付渠道转走,收单机构及商户均处境外,报案、立案困难。(2)朱玉泉再曾于2019年7月20日向国家信访局提起网上信访,称“荷兰GlobalCollect是中国银联境外线上合作收单机构。该收单机构下的商户ACYEducationServices使用中国银联提供的网上支付接口,为境外的外汇平台向中国境内人员收取人民币,进行所谓网络炒汇。经查询银行明细,所谓资金隔离在汇丰银行,完全是虚假,资金根本没有进入真实外汇市场;所谓交易完全是模拟盘,整个就是一场骗局。2019年7月初,不到10天时间,本人被骗180多万人民币,款项通过GlobalCollect提供的银联支付通道转走。收单机构和商户都在境外,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都很困难,也根本无法开展侦查……”。朱玉泉确认存在以上投诉,称第一次投诉时涉及的是“格伦外汇(RubixFX)”,使用的支付平台是新加坡的MOOVPAY,称其在新加坡报警后,新加坡MOOVPAY公司将款项退回
判决结果
驳回朱玉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42元,由朱玉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蔡笑 审判员周志辉 审判员陈迎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赫
判决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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