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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方式:0431-85666615
注册时间:2001-01-16
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
简介:
在吉林省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租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涉及许可证或国家专项规定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或按专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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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32332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吉林省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吉林市分公司)、被告吉林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广电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林、冯海文,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和联通吉林市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仲彰,吉林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严、邱江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爱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我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2.判令三被告在中国联通官方网站(www.chinaunicom.com.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侵权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侵权声明,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侵害我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以独占形式享有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IP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我公司发现由联通吉林省分公司、联通吉林市分公司及吉林广电公司共同运营的“吉林联通IPTV”向用户提供CCTV4《国家记忆》《海峡两岸》《远方的家》等众多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的“直播”“回看”服务。IPTV服务系我公司和三被告提供的主要商业服务,双方之间构成直接竞争关系。三被告通过“吉林联通IPTV”直播CCTV4节目信号的行为,侵害我公司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节目均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被告通过“吉林联通IPTV”直播涉案节目的行为,侵害我公司的复制权、广播权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法院认定涉案节目不构成作品,则我公司认为涉案节目也应作为录像制品予以保护,三被告通过“吉林联通IPTV”直播涉案节目的行为侵害我公司的复制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三被告还提供涉案节目的回看服务,侵害我公司对涉案节目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三被告的行为侵害我公司诸多权益,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方面的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和联通吉林市分公司辩称,首先,中央电视台除3、5、6、8频道外的其余频道所有节目均是对国家政策和党的方针的宣传推广,国家广电总局更是直接发文要求各地方广电单位在建设地方播控分平台时必须接收并传播中央电视台上述频道的节目信号。故地方IPTV播控分平台接收并传播中央电视台上述频道的节目信号是国家政策强制要求的,地方广电播出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接收并传播上述频道节目信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爱上公司也有义务和责任向地方广电播出机构提供上述频道的电视节目信号,故爱上公司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如果地方广电播出机构因爱上公司的诉讼停播央视频道的节目,将导致国家政策和党的方针不能有效宣传推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二,IPTV集成播控平台分为总平台和分平台,地方分平台由地方广电机构负责建设,地方电信企业负责信号接入和信息传输,将地方播控分平台的节目信号传输至用户终端。故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传输“吉林联通IPTV”的节目信号是根据国家关于建设地方IPTV播控分平台的政策要求进行的,这种响应国家政策要求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息的传输,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由广电播出机构负责,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对所传输节目资源是否存在侵害第三人版权问题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缺乏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四,IPTV回看模式本质上是新技术条件下的广播行为,而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第五,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作为电信企业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证,仅提供作品的网络接入服务和自动传输服务,与爱上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且联通吉林省分公司所在地域为吉林省,与爱上公司不在同一区域,故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与爱上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且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所述的法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六,因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只有侵害著作人身权才能适用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不存在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仅涉及经济层面的法律后果,其与爱上公司的商誉无关,爱上公司主张消除影响,在相关网站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于法无据。 吉林广电公司辩称,首先,爱上公司并非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从中央电视台获得的权利并不包含诉讼权利的转授权,并且授权期限与中央电视台授权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影视公司)的期限存在重合,故爱上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第二,我公司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节目性质和定位来看,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央媒体,其所有节目均是国家政策的宣传推广,而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已下发各种文件要求各地方广电单位必须接收并传播央视节目,我公司作为地方广电单位接收并传输的央视节目的整体信号,并非单独有选择的传播个别节目。如因爱上公司诉讼而停播,则违背央视的社会定位和节目价值,同时也违反了公共利益。IPTV的建设是国家政策层面强制推进的,是新型的有线电视发展过程。吉林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是响应国家三网融合政策的有利之举,不存在侵权问题。第三,根据三网融合的相关规定和IPTV业务运营模式来看,中央电视台、广电总局、联通公司是IPTV整体构架系统的三个不同主体,缺一不可,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第四,“吉林联通IPTV”电视节目除了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文件要求强制落地覆盖的中央电视台各路频道外,还包含大量地方电视台频道,包含大量电影、电视剧、综艺等节目内容,吉林广电公司收取的费用仅为基础运营费用,并未从中获利,同时IPTV直播中央电视台各路频道的行为是对央视节目的推广,因中央电视台主要靠收视率提高广告费,而广告收入应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吉林联通IPTV”电视节目各路频道的强制落地,对中央电视台及爱上公司来说,并不是损失的减少,而是收益的增长。第五,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IPTV属于广播电视,属于有线电视的范畴,是专网传输的有限电视业务。同时IPTV的“回看”功能仅限IPTV专网用户在特定环境下通过特定入口按需求观看七天内的电视节目,在时间、地点、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限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不符,其本质上仍然是广播电视业务结合回看技术后全新业务形态,是广播电视在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延伸,符合国家三网融合政策及相关规定。第六,中央电视台利用转让、授权形式,将政策性传播节目变成由爱上公司随意定价收费,且高定价进行收费,是政策垄断性行为。央视各节目本身即应为不收费项目,如爱上公司或中央电视台拒绝任何二级平台的播放,可以通过加密形式进行控制,其并没有行使加密形式,在二级平台播放后,又通过诉讼方式提出高额的赔偿损失诉讼,其行业垄断行为且恶意诉讼的目的,不应被法律所保护。第七,爱上公司诉求中的侵害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经济损失和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损失属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故本案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不应再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爱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权属等情况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向央视国际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我台将我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我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学术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法律措施。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我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3年6月,爱上公司注册成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揽研究、开发、设计、建设、管理、维护多媒体互动网络系统及应用平台;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计算机网络、与网络相关的软硬件、多媒体科技、电视技术及其网络应用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等等。 2017年7月1日,央视国际公司向爱上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依据前述央视授权所享有权利项下通过IP电视(包括但不限于IPTV、中国电信的ITV、智慧家庭以及中国联通的沃家庭、智慧沃家等符合国家IPTV定义的商业模式)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在我国范围内以独占的形式转授权给爱上公司行使。爱上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央视网(域名为cctv.com)网站截屏显示节目《国家记忆》《海峡两岸》《远方的家》片尾显示“CCTV”或“中国中央电视台”。 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 (2018)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544号公证书显示:经爱上公司申请,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8年6月20日对吉林省吉林市铁建丽苑小区1号楼4单元4-2-27室播放电视节目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打开电视机和标有“中国联通家庭宽带多媒体应用盒端”字样的机顶盒,电视屏幕显示“吉林电视台”“Chinaunicom中国联通”。屏幕上方菜单栏显示“全部”“直播”“推荐”“VIP”“电影”“电视剧”“综艺”“少儿”“纪录片”“我的”等选项。选择“推荐”列表中的不同央视频道可以进入相关频道的直播画面,点击“直播”列表中的“进入回看”,可以查看“今天”“昨天”“前天”三天内的节目单,点击部分节目可以回看相关节目内容并可以对节目内容进行时间条的拖拽定位。 (2020)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270号公证书显示:经爱上公司申请,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20年1月25日对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博学路1555号丽枫酒店803房间播放电视节目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打开电视机和标有“中国联通”“智能融合终端”字样的机顶盒,主页上显示“中国IPTV-吉林”并有“直播”“推荐”等不同分类。点击“电视直播”可以进入涉案央视频道的直播画面,点击“进入回看”可以查看“今天”“昨天”“前天”三天内的节目单,点击部分节目可以回看相关节目内容并可以对节目内容进行时间条的拖拽定位。 上述两次公证过程中涉及的节目及播放具体情况详见文书附表。从上述公证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节目均系经策划编排,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制作等创作过程,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 另,除本案之外,爱上公司还针对“吉林联通IPTV”播放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节目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并已另案起诉。经查,爱上公司在该十七个系列案件中分别起诉的具体节目不存在重复。 涉案信号传输方式并非传统有线电视网的信号传输。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涉及三网融合。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在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是指对IPTV节目从播出端到用户端实行管理的播控系统,包括节目内容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子系统。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行两级构架,包括总平台和分平台。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节目的组织、编辑、审看、播出和相应EPG条目的制作,负责节目的定价、版权和广告投放,对应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全国性覆盖节目,接到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提供本省覆盖节目,接入到本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传来的节目信号与本省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在一起,经一个统一接口接入到本省IPTV传输系统,再传输至由IPTV集成播控平台管控的用户机顶盒。用户将电视机与机顶盒连接,可收看由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各类节目内容。 审理中,吉林广电公司称已经完成总分平台的对接,但没有获得关于总平台的书面授权,涉案央视频道的节目直播信号系其通过卫星接收设备接收并经编码后传输至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再通过分平台将节目信号传输至IPTV传输平台。系统根据节目单对直播节目进行录制,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可以通过EPG菜单选择回看曾经播出的直播节目,到期后系统即删除回看内容。 三、吉林联通IPTV运营情况 2001年1月16日,联通吉林省分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在吉林省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等等。 2004年4月26日,吉林广电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地面(无线)数字电视运营,技术安装工程和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IPTV节目制作、播控和运营,在吉林省内从事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接入服务、在吉林省经营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等。 2017年12月,吉林广电公司(甲方)与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乙方)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其中载明:根据国家关于三网融合和IPTV建设及管理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就合作开展IPTV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1甲方代表吉林电视台与乙方合作开展IPTV业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在吉林省范围内合作开展IPTV业务。本协议所指“IPTV业务”是指由IPTV频道直播内容与影视、综艺等高标清视频点播内容组成的IPTV视频基础业务,不包括对用户另外收费的增值业务。1.2IPTV总播控平台内容与吉林省分平台内容由甲方集成后,经统一的一个接口接入到乙方的网络传输系统。甲方负责保障IPTV业务内容符合广电总局要求。1.3双方对用户进行“双计费、双认证、双鉴权”管理。因用户通过乙方受理渠道缴费,所以由乙方按月向甲方进行结算。1.4综合考虑平台建设和运营、内容集成、网络建设和运营等因素,双方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分享IPTV业务收入。二、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2.1.1负责组织建设吉林省IPTV集成播控平台,具有为用户提供IPTV直播及高标清视频点播的功能,具备对IPTV业务的播控支撑能力;负责IPTV业务播控平台、传输网络接口等相关设备维护工作;保障EPG服务安全稳定运行。2.1.2负责吉林省IPTV业务节目资源的组织、审核、集成和提供,确保所有播出内容和展现形态符合广电总局要求。2.1.3甲方负责对引入内容合作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保证其拥有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应具有的合法资质。2.1.4IPTV业务开展范围为吉林省。IPTV基础业务中直播频道包括央视标清直播频道13路,卫视标清频道36路,轮播标清频道4路,高清央视直播频道8路,卫视高清频道12路,总计73路。IPTV业务基础点播内容包括点播片源不低于1万小时的高、标清的影视剧、综艺、体育等栏目。2.1.6负责EPG菜单设计、开发、审核、展现工作,与乙方共同协商EPG条目管理工作,并及时与乙方沟通确认。甲方负责完成EPG界面优化工作(包括开机广告和滚动字幕、开机界面优化、字体优化、完善搜索功能、播放记录功能,完成子菜单重新细化等相关工作)。2.1.7负责IPTV用户的二次认证、鉴权、计费管理和用户数据的记录。2.1.8负责与乙方共同进行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开发。2.1.9负责与本地IPTV传输网络的对接。2.1.10利用资源优势,在本省卫视等频道提供多种形态的业务宣传。2.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负责IPTV传输系统及运营商侧IPTV业务管理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不断提高网络传输能力和传输质量。2.2.2负责提供IPTV播控平台到传输网络的链路,并将IPTV集成播控平台节目信号及时完整传输到用户,保证传输安全。2.2.3负责制定IPTV业务产品包定价标准及销售方式。负责市场推广、业务受理,收费、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客户服务及日常维护等工作。2.2.4可以向省集成播控分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甲方审核后统一纳入节目源和EPG管理。2.2.5负责与甲方共同进行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基于IPTV业务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与甲方共同运营。收益分成,另行协商。2.2.6负责IPTV电信类增值业务的运营的管理,乙方自营类电信业务不参与结算分成。2.2.7负责IPTV业务用户的首次认证、鉴权和计费管理,并保证所记录的用户信息向甲方集成播控平台同步,甲乙双方的产品定义要完全一致。2.2.8负责IPTV业务各个传输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三、收入分配方式。3.1本协议所指的收入仅限于IPTV业务收入,其他增值业务收入双方另行商议。3.2结算以双方业务支撑系统统计的当月IPTV开机用户数为计算依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按照价税合计金额为3元/月/户计算当月应结算额。3.3乙方仅对甲方进行结算。在甲乙双方与播控总平台之间签署三方合作协议生效后,三方结算标准以生效后的三方合作协议为准执行。3.4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账单,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经双方确认盖章后,作为付款依据,甲方依据结算账单标注的实际结算金额提供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合法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四、传输及播出安全。甲方负责建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确保IPTV业务播出内容的安全,乙方提供相应配合;乙方负责确保节目传输分发网络安全,保障IPTV业务播出内容的传输安全。六、知识产权约定。6.1甲乙双方保证所提供的内容或技术不存在侵犯他方任何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在IPTV业务范围内,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另一方提供的内容或技术而侵犯其他方知识产权或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由提供方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使用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6.3双方合作的IPTV业务所使用的EPG页面模板、设计风格等经确认后,仅限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使用。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允许不得单独将上述资源或技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八、合作期限。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有效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吉林广电公司与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020年1月续签《IPTV业务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与2017年底签订的协议内容基本一致,上述协议约定的合作有效期间延至2020年12月31日。 爱上公司提交了联通网上营业厅(域名为10010.com)网页打印件,该网页显示的“宽带·资费详情”中展示了吉林省各地市宽带资费标准,分为100M和200M两档,各地市的费用在600元至1166元不等。其他费用说明中显示吉林省内不同城市宽带加装IPTV费用为10元/月,IPTV单产品价格不同城市包年价格在180元至420元之间。审理中,联通吉林省分公司辩称仅向用户收取宽带费用,没有针对IPTV单独收费。 本案中,因爱上公司公证取证的地点位于吉林市,故爱上公司认为联通吉林市分公司与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共同参与了“吉林联通IPTV”的运营,但爱上公司未提交联通吉林市分公司经营“吉林联通IPTV”的相关证据。 四、其他事实 (一)关于权属。2018年7月24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上诉人南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8)赣71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2016年9月22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载明中央电视台授权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中广影视公司)在江西省地域内代理经营管理中央电视台第3、5、6、8及5+标清、高清加密电视节目,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向以IPTV、OTT等形式侵犯中央电视台第3、5、6、8及5+标清、高清加密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的侵权方提起诉讼,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中两份授权书明确授权期限分别为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吉林广电公司在本案中另提交了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内容为兹授权中广影视公司(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负责中央电视台拥有版权及相关权利的3、5、6、8整频道(高、标清)节目(以下简称授权内容)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信号授权管理、收视费收缴和知识产权、节目版权保护等工作。其中,通过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无线电视转播经营权的授权范围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通过IP电视网络(含网络电视)转播经营权的授权范围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其中江苏省、四川省、河北省、湖北省为非独家授权,其他地区为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关于国家政策。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众多政策性文件,欲证明三网融合和IPTV播控平台的建设是国家政策强制推进的,其与吉林广电公司合作开展IPTV业务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进行,IPTV的节目资源版权由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方广电播出机构负责,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作为电信企业,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提供作品的网络接入服务和自动传输服务。吉林广电公司亦提交众多政策性文件,欲证明中央电视台除3、5、6、8频道外的其余12路频道均是国家为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战略,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而开办,各地广电部门转播和落地覆盖中央电视台的频道是国家政策的强制要求,各地转播和落地覆盖上述12路频道所使用的中央电视台节目信号均应当是免费的,故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查,多份中央电视台各频道落地通知等文件中均要求各地广电机构应当做好中央电视台各频道的落地工作,但文件中注明系使用卫星传输或者通过有线电视传输。此外,众多政策性文件中均要求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全面规范对接,依法合规开展IPTV业务。 (三)关于经济损失。爱上公司提交了众多媒体报道、合作协议等,欲证明中央电视台节目的收视率高、商业价值巨大。其中包括:央视国际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内容合作协议》,显示央视国际公司就2018年春节联欢晚会(非独家直播加点播)、2018年中央电视台元宵晚会(非独家直播加点播)、历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没有新媒体版权的节目除外,非独家点播)向腾讯公司授权的费用为2100万元;媒体报道显示,截至2018年10月23日,在电视端全国测量仪的12.87亿推及人口中,中央电视台观众达到12.66亿,覆盖全国98%的收视人群。中央电视台17频道组截至10月23日全国网全天份额33.11%,晚间份额30.77%。并且,央视节目的广告费价值高,《舌尖上的中国III》广告冠名费达1.18亿元。 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2018年11月14日发布的《IPTV介绍》一文中载明“吉林联通IPTV2014年正式上线,汇聚143路高标清直播频道,其中包含高清频道20个,电竞频道1个,卫视频道36个。业务覆盖全省,家庭用户数近200万。院线大片、同步网剧、热门综艺,每周点播更新超过300小时……”。 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广电公司对上述媒体报道均不认可,经本院释明,二者拒绝提供吉林联通IPTV的用户数量及收益情况,但确认“吉林联通IPTV”在吉林省内均已覆盖。 (四)关于诉讼支出。爱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住宿费发票及交通费票据若干,用以证明其本案中的合理支出。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公证书、IPTV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合作协议、网页打印件、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和被告吉林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著作权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吉林联通IPTV”业务中提供对涉案节目的直播、回看服务,停止使用中央电视台涉案频道节目信号;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和被告吉林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chinaunicom.com.cn网站吉林省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被告吉林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和被告吉林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3万元; 四、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和被告吉林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万元; 五、驳回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被告吉林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崔树磊 审判员乔迪 审判员裘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杰 书记员王珺婷 书记员杨品琛
判决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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