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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润
联系方式:13659980060
注册时间:2015-10-19
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6楼6号
简介:
农产品的收购、加工与销售;林果业产品的收购、加工与销售;电子商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土地租赁;预包装食品的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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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812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京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王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中基公司与京视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书》于2019年3月8日解除;2、京视公司退还中基公司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宣传推广费1800000元、价值56690.4元干果(1857瓶);3、京视公司承担中基公司维权费用20000元;4、京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日,中基公司与京视公司签订《北京市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拓中基公司“兵团优选”系列产品,中基公司支付了10万元产品质量保证金和180万元宣传推广费。2016年5月,中基公司向京视公司发运了1882盒货物,但至今未取得任何销售结果,故中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京视公司退还10万元质量保证金、180万元宣传推广费和1857盒货物,并承担交通费用等。 京视公司答辩称,同意解除协议,在中基公司无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退还10万元质量保证金。1882瓶干果中含15瓶赠品,已销售310瓶,用于活动抽奖及赠品308瓶,剩余1249瓶库存同意在合同解除后按规定将销售额19787.75元的60%支付给中基公司,未销售的1240瓶由中基公司自己取回并承担运费。不同意退还180万元推广费,该180万元系中基公司作为供应商为帮助京视公司打开销路、推广销售渠道给付的支持性费用,京视公司已实际投入金钱和资源进行品牌宣传,也实际代理销售了中基公司的产品,合同履行中断是因中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足额向京视公司发货,且中基公司人事变动未告知京视公司新的联系人,双方中断联系,项目停滞。中基公司应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京视公司据此提出反诉,要求判令:1、确认中基公司与京视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书》于2019年3月8日解除;2、中基公司向京视公司支付违约金164760元;3、反诉费用由中基公司承担。 中基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反诉请求中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属于重复诉讼;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中基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因第一批货物京视公司没有卖出去,第二批如果大量发货将会给中基公司造成很大成本,与京视公司商量好先发一部分试销,其余货物发送至中基公司在天津的仓库,如果京视公司需要的话直接从仓库调货就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日,中基公司作为甲方(授权人)与京视公司作为乙方(代理商)签订《北京市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自主经销,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产品售予、让予北京市及所辖区县(市)范围内除乙方(有关北京市原有经销商,自甲方授权乙方为北京市总经销商之日起,甲方不得向原有经销商供货)之外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实体。当乙方每月库存产品的价值不足伍拾万元(供货价)时,乙方可通过与甲方缔结单独《合同》或以双方确认的正式《订货单》的形式要求甲方补足库存产品。乙方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交《订货单》,甲方须于收到《订货单》当日进行盖章确认,并在确认《订货单》后5日内按乙方提供的收货人信息准确地发货给乙方所需规格、型号的相关产品,并向乙方提供运单号。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与乙方确认产品上市时间,甲方需要在产品上市前5日按乙方确认的“产品发货清单”向乙方先提供人民币伍拾万元的产品(按供货价),以供乙方销售。乙方调动北京电视台及相关宣传资源推广“兵团优选”品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第一年支付乙方宣传推广费,共计壹佰捌拾万元整,作为对“兵团优选”品牌推广支持;后续推广支持根据“兵团优选”产品第一年销售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计划和推广策略提供促销品及赠品,具体数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用于乙方先行对消费者的赔付。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消费者投诉,乙方从质量保证金中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消费者损失时,由甲方及时补足赔付差额,之后由甲方补足壹拾万元质量保证金。协议期间乙方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向甲方订货,自甲乙双方合作之日起1个整月的次月的10个工作日前,乙方按上月销售额(扣除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库存产品价款)提取40%后,向甲方结算上月货款。本协议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至2020年10月31日,有效期为五年。甲方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发货,甲方除了支付乙方已签订订单的20%的违约金,还应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及时向订货商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 2015年12月10日,中基公司向京视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及宣传推广费180万元。 京视公司为合作销售“兵团优选”产品进行了如下宣传推广活动:1、2015年12月23日,京视公司为“BTV优选”平台代理产品“兵团优选”宣传推广与案外人北京xx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特殊形式广告协议书》,并支付广告费60万元,投放广告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2016年1月29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面对面》栏目中邀请中基公司项目负责人介绍“兵团优选”产品并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播出。3、代理产品包装上印制了“BTV优选”标识用于销售。4、邀请中基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2016年5月16日举办的BTV优选购物狂欢节并接受媒体采访,并现场陈列“兵团优选”产品。5、拍摄产品宣传片。 2016年3月1日,中基公司向京视公司发运第一批货物。庭审中,京视公司表示因货物有霉变、包装的质量问题,京视公司对第一批50万元的货物未予签收。2016年3月21日,中基公司向京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关于智慧农业与京视传媒合作项目的工作往来联系函》,发函内容为:前期我公司为了推进双方的合作,经双方多批次的沟通,并按照你们的要求已经将产品发至我公司天津中辰公司库房,现对目前库房产品及剩余的包装进行协商处理,我们意见如下:方案一、产品目前销售的状态已经给我公司正常生产运营带来影响,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造成市场不良影响,我方建议,由我方按照目前产品库存量及剩余包装量进行处理,损失按照你方40%、我方60%进行分担;方案二、为了降低双方的损失,我方建议,将目前库存的产品及剩余包装未来生产的产品,在北京以外地区进行销售,直至剩余包装用完为止。如我方未销售收完毕,那就作为双方后期上线产品配套的赠品逐步进行消化处理。我方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案,请贵方于2016年3月23日17点前作出明确答复,如不按时答复,我方即认为你方同意我方的意见,即按方案二进行处理。 2016年4月11日,京视公司向中基公司订购27100瓶产品,金额合计823800元。2016年5月9日,中基公示实际供货1882瓶,其中干果类产品1867瓶,番茄丁15盒。北京电视台拿走样品八种产品各3瓶共24瓶,番茄丁1盒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北京市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书》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0万元、宣传推广支持费用90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已销售的309瓶干果的货款11872.65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干果1240瓶(详见附件一),如不能退还,则按相应单价折价; 四、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5万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5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23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5元(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闫伟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闻静
判决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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