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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115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春发
联系方式:0898-88811303
注册时间:2008-01-08
公司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南田农场内
简介:
种植业,农牧业(奶畜除外),旅游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种苗引进及推广与培育,水果种植,水果市场营销,水果包装,汽车维修,普通货运,橡胶、热带作物、化肥、农具、五金交电、拖拉机、柴油机配件、百货、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建筑材料的销售,农业技术培训服务,农机、橡胶加工设备、钢铝门窗卷闸门、拉闸门及文件柜制造,养殖业(奶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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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271民初5828号姚某VS南田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琼0271民初5828号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与被告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以下简称南田农场)、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神泉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徐某及诉讼代表人雷某、陈某、吴某、被告南田农场、农垦神泉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南田农场返还1990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依法应由南田农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9220.37元(以社保局为准);2.判决农垦神泉集团返还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依法应由农垦神泉集团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069.56元(以社保局为准);3.判令南田农场返还2009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应由南田农场交纳的医疗保险费14262.29元(以社保局为准);4.判令农垦神泉集团返还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应由农垦神泉集团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719.67元(以社保局为准);5.判令南田农场、农垦神泉集团就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南田农场是以经营橡胶、芒果热带高效农业、温泉旅游开发等项目为主的综合性国有大型企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包含原告在内的数千名职工进入南田农场工作,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因农场原因未予签订。原告于八、九十年代入职南田农场成为其职工,入职后,南田农场为原告建立社保关系,但却未依法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保。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以“经济困难”等种种理由拒不缴纳,导致包含原告在内的其他职工只好长期自行缴纳或代被告缴纳其应承担的部分。依社保局资料显示:原告代被告缴纳的社保费共62271.89元(其中1990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依法应由被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45289.93元,2009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应由被告缴纳的医疗保险费16981.96元)。另:因南田农场声称已“并入”农垦神泉集团,且南田农场的全部土地承包收入全部归农垦神泉集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南田农场和农垦神泉集团应对原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社保是民生之基,交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多年多漏缴或不缴社保,既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国家社保征缴秩序,同时侵犯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原告长期自行缴纳社保,属代缴行为,依法有权要求南田农场退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已于2018年6月11日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不予受理。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为盼。 被告南田农场、农垦神泉集团共同答辩称,1.因南田农场已和海南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组建成了农垦神泉集团,故南田农场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2.原告属于自谋职业仅保留劳动关系的非在岗职工,与南田农场仅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故南田农场或农垦神泉集团为其代垫代缴、代收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权要求予以返还;3.原告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及要求继续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不应予以支持;4.原告要求返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超过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部分,如果原告主张返还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那么原告要求返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部分,也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南田农场的职工。1988年2月6日,南田农场印发《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场所有生产工人必须按各项生产定额实行定员定岗,定员定岗满后,其余劳动力必须根据承包其他项目的实际情况报场确定上缴三费额。1996年5月20日,南田农场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力管理的补充规定》,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又不交纳三费的人员如何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1998年8月8日,南田农场作出《关于全员交“三费”的规定》,规定非在岗自谋职业、自负盈亏的职工每人每月交“三费”(企业管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养老保险费)60元。2000年3月20日,南田农场作出《关于自营职业管理的规定和对邓太平等646位职工长期不交三费转为自营职工的通知》,对自谋职业、自负盈亏长期不交三费的职工决定转为自营职工,仅保留劳动关系。2001年4月24日,南田农场作出《关于对长期不交“三费”的职工给予转为自营职工的决定》,原告属于该通知书的通知名单内。2004年5月28日,南田农场作出《关于加强劳力管理和职工应缴劳动保险费的若干规定》,规定非在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职工缴交劳动保险费,保留职工身份,承认劳动关系。南田农场作出上述文件均通过南田农场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原告于1990年7月起开始缴纳全额养老保险费至2018年3月;原告从2009年1月起开始缴纳全额医疗保险费至2018年3月。原告从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调取的《养老个人缴费明细表》载明从2017年5月份起,用人单位一栏从南田农场变更为农垦神泉集团。2018年6月11日,原告与本案同样的诉求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三劳人仲不字【2018】第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深化农垦改革的要求是推进垦区集团化和农场企业化改革。《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海南农垦南田农场公司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南田农场、海南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组建农垦神泉公司,是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的上述文件规定。农垦神泉公司是由南田农场和海南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组建而新设的公司,已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南田农场和海南神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农垦神泉公司承继。南田农场作为被兼并单位,虽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实际已不再作为实体机构存在。 2018年1月份农场职工与南田农场、农垦神泉集团因土地租赁关系发生纠纷而诉至本院。原告主张是此时才知道自己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均是自己全部承担,两被告没有承担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是否属于非在岗职工的认定。原告主张其以承包南田农场芒果园的方式向南田农场提供劳动,应属于在职在岗职工。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要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承包经营芒果园产生的收益归其所有,其每年按每亩230元的价格向南田农场支付承包金。原告在承包经营芒果园过程中,并未受南田农场规章制度的约束,南田农场也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并无劳动之实,仅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本院对两被告关于原告为自谋职业、自向盈亏,非在岗职工,仅保留劳动关系身份的主张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姚某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邢丽霞 审判员李巍 审判员吴小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卡莉 书记员王丹 书记员岳凌宇
判决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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