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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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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二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案号:(2020)辽02委赔48号         判决日期:2020-12-06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梁晓平因二审改判无罪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未予处理,赔偿请求人梁晓平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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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赔偿请求人梁晓平的申请事项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赔偿因二审被改判无罪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5014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2549.96元。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为,赔偿请求人梁晓平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6年6月21日、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判决赔偿请求人犯贪污罪。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7)辽02刑终256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改判赔偿请求人无罪。因此,从2015年4月15日被拘留之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日止,赔偿请求人共计被错误羁押433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有向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金标准的通知,赔偿请求人应取得人身自由赔偿金150142.75元(433日×346.75元/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赔偿请求人及近亲属均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认为,其应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52549.96元(150142.75元×35%)。赔偿请求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该院于2020年8月29日收到申请材料,但该院未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故,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梁晓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7)辽02刑终256号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梁晓平无罪。 赔偿请求人梁晓平已向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收到了赔偿申请书特快专递,但未予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赔偿申请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7)辽02刑终256号刑事判决书、特快专递物流单等在卷为凭
判决结果
指令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判决日期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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