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612民初2238号
判决日期:2020-12-05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公司)与被告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中期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中期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驳回中期公司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综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1255788.26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2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1255788.26元(计算至2020年4月2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第一年按10%计算、第二年按15%计算,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每年结算四次,应付未付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复息。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经多次催要未能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中期公司辩称:1、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出借资金来源,且原告未依法取得放贷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2、如《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约定,双方过往的协议均作废,故《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应作废,其公司只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如《借款合同》有效,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被告中期公司(作为借款人,甲方)、原告综艺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姜新(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因中期公司经营需要,向综艺公司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利率按期限长短分别确定:1、借款至2017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10%(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2、甲方借款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期未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年息15%(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3、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同时约定付息时间: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计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应付未付利息自付息日起按借款利率计算复息。
2017年6月28日,原告综艺公司向被告中期公司转账7000万元。被告中期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同年1月29日偿还原告综艺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5000万元,合计7000万元。
另查明:
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股权安排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安排协议》)各一份,《股权安排协议》第四条约定:中期集团与综艺投资一致同意,中期集团与综艺投资之间过往的任何协议与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律废止,均以本协议之规定为准,本协议具有最终的、不可撤销的优先效力。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综艺公司申请追加姜新为共同被告,后综艺公司申请撤回对姜新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770972元(计算至2020年4月2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078元,由原告负担3492元,被告负担149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7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合议庭
审判长徐淑华
人民陪审员李华
人民陪审员方菊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思伟
判决日期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