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与中国美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民申1376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工程研究总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美术学院(以下简称美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工程研究总院申请再审称:1、根据《付款协议书》,工程研究总院将剩余工程款让步到116万元是以美术学院在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该116万元为前提,现在美术学院直至本案一审期间才支付116万元,工程研究总院有权以双方确认的171万工程余款主张权利。2、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工程研究总院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美术学院是否收到过政府拨款,美术学院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陈卓雅
审判员李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伯亨
书记员狄荻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