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铭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民终11039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铭鸿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3民初6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铭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或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与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有效。因“甲方所在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既是合同纠纷管辖约定地,亦是被告所在地,故上诉人有权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土地租赁合同》涉及不动产并不当然属于专属管辖。本案纠纷产生原因并非基于涉案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非物权纠纷,亦不属于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几类纠纷,而是租赁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予以确认管辖地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兴中
审判员刘凤桃
审判员孟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力毅
书记员杨媚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