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铭鸿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民终10720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铭鸿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铭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涉案《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2.若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内,根据合同变更甲方为广西南国商务有限公司的情形,按照合同纠纷予以确认管辖地,本案应由广西南国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兴中
审判员刘凤桃
审判员孟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力毅
书记员杨媚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