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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佐钧
联系方式:0771-5690022
注册时间:2009-12-24
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
简介:
对印刷业、出版业、电子商务、物流业的投资;物业服务;印刷物资及设备的购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各类广告灯光制作;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和装修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灯具、装饰物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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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铭鸿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民终10720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铭鸿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铭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涉案《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2.若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内,根据合同变更甲方为广西南国商务有限公司的情形,按照合同纠纷予以确认管辖地,本案应由广西南国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兴中 审判员刘凤桃 审判员孟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力毅 书记员杨媚
判决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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