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智膳食服务有限公司、廖嘉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1971执124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智膳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嘉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粤1971民初18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嘉锋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欠款54327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已将上述查控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智膳食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智膳食服务有限公司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谭添荣
审判员张翼飞
人民陪审员林惠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邱宝璋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