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绪超
联系方式:0531-66690123
注册时间:1992-11-2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简介: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与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02行初338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诉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2019)鲁0102行初401号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庭审中得知,原告诉请撤销的被告于2002年为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的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系由原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济房权证历字第005070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而来。原告认为:一、原告公司一直拥有山师东路4号院办公楼的使用权。二、原告公司应当分割应得的房屋产权。三、山师东路4号院办公楼原告公司持有原始产权。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济房权证历字第00507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变更办理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应当归属原告所有的房产办理到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内。被告的这一组办证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作为该房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济南市房管局将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济房权证历字第005070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名下的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撤销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依法确认被告办理济房权证历字第005070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将济房权证历字第005070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两个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一、我局颁发的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并无不当。2002年12月2日,我局依据房屋所有权(更名)登记申请审批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坐落平面图、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鲁商资字[2002]131号文件等资料,为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了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的房产划转更名登记手续,并颁发了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我局的上述房屋登记发证行为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并无不当。二、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第三人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通过房产划转更名取得,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且该房产自1995年首次登记时就登记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名下。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我局的登记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三、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法院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3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据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陈述的内容,涉案房屋产权争议实属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四、建议追加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五、原告重复起诉。2019年原告曾基于同一诉讼请求起诉我局,后(2019)鲁0102行初401号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述称,一、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我公司将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房产划转到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名下,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办理该房产的划转更名手续,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完全合法合理,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二、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与本案所涉行政行为无关,无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所涉行政行为是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房产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过户到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与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无关,该房产初始登记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该房产有利害关系,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即使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对因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有争议,依据该通知规定,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四、对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重复起诉的滥诉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日,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提交的房屋所有权(更名)登记申请审批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平面图、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鲁商资字[2002]131号文件等资料,为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了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的房产划转更名登记手续,并颁发了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涉案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记载“所有权人: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共有情况:无;房产证号:历073336;房屋坐落: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权属状态:已登簿;面积:8370.43;权属取得方式: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时间:2002-12-02;房屋用途:办公。” 济房权证历字第005070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房屋坐落: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房屋状况:……幢号:5、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8、建筑面积(平方米):8370.60、设计用途:办公。” 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鲁商资字[2002]131号《关于同意划转房产的批复》记载:“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你单位《关于划转房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集团总公司位于历下区历山路151、153、155、157号的房产(4936.77平方米)、山师东路4号的房产(12273.16平方米)及山师东路6号除职工住宅以外的经营性房产(7679.30平方米)划转到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请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另查明,本院曾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诉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案号为(2019)鲁0102行初401号,原告在该案中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原济南市历下区房管局为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院办公楼主楼(8370.4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依法将原告列为共有权人,为原告办理该不动产的《不动产共有权证》。”该案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济房权证历字第07333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山东省商业集团资产管理中心,证载面积8370.43平方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鲁0102行初40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文 人民陪审员马呈云 人民陪审员李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淑贤 书记员黄晓斐
判决日期
2020-12-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