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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冬益
联系方式:0531-82316665
注册时间:2006-04-2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
简介: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道路及桥梁检测;普通机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及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上述业务活动有关的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咨询以及开展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城市轨道建设(上述范围涉及资质、许可证、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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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与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602民初12808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与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圣农业公司)、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路建设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马秀卿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孙秀琨及被告和圣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生、被告公路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剑、马国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家溢、马秀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圣农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5656.44元、逾期利息13187.48元(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并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继续计算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和圣农业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6万元;3、判令被告公路建设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马秀卿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和圣农业公司认可原告所起诉的借款及未按期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 被告公路建设公司认可原告所诉的担保责任,但辩称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对交易是否真实存疑,希望原告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范家溢、被告马秀卿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和圣农业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融资额度为3000万,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公路建设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马秀卿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公路建设公司、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马秀卿各在3000万元范围内为被告和圣农业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被告公路建设公司、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马秀卿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同日,原告与被告和圣农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和圣农业公司向原告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年利率6.3075%,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被告和圣农业公司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将贷款1000万元发放给被告和圣农业公司。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9)鲁0602民初1280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5656.44元、逾期利息13187.48元(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同时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继续计算的利息;并由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马秀卿在(2019)鲁0602民初12808号、(2019)鲁0602民初12809号、(2019)鲁0602民初12810号案件的总债权额中以借款本金3000万、利息及诉讼费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马秀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 案件受理费824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负担519元,由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马秀卿共同负担86934元。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86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顾磊 人民陪审员伞银春 人民陪审员宁雯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佳佳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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