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东晟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尤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5执恢1289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南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晟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6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自2005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认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4864元、财产保全费1358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晟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0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追加陈德全、李尤序为本案被执行人,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73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德全、李尤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晟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晟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且义务承受人陈德全、李尤序已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晟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0)粤0605执恢1289号案中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晟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卢越雄
执行员林伟全
执行员黄钻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文泉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