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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春强
联系方式:0775-5323159
注册时间:1997-12-05
公司地址:容州镇城北路47号
简介:
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2、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3、意外伤害保险;4、短期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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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李德焕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9民终2096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财保容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财保容县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容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李德焕支付赔偿金122000元;3、被上诉人李德焕支付赔偿金利息共计13396.11元【利息计算:1.以12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为:122000×4.35%/360×654天=9641.05元;2.以12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一年期)计算,利息为:122000×4.05%/360×267天=3755.06元;之后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德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持有驾驶证为B2E,没有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二、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李德焕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驾驶证的发证单位是农机主管部门,不存在被上诉人持有公安交通警察单位颁发的B2E驾驶证与农机部门颁发的G类多功能拖拉机的驾驶证通用;三、被上诉人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四、上诉人已经将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已经生效;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向林展广、林展胜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垫付122000元,被上诉人应赔偿122000元给上诉人,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被上诉人李德焕答辩称:一、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被上诉人属于无证驾驶;二、被上诉人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本质上属于“四轮农用运输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上诉人持有B2E驾驶证,应包含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 财保容县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李德焕支付赔偿金122000元;二、判令李德焕支付赔偿金利息共计13396.11元【利息计算:1.以12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为:122000×4.35%/360×654天=9641.05元;2.以12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一年期)计算,利息为:122000×4.05%/360×267天=3755.06元;之后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13日21时44分,林展胜持C1类驾驶证驾驶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林展广在县道376线由容州往自良方向行驶至15KM+800M处,碰撞到同方向在其前面由李德焕驾驶临时停在车道内的桂09-×××××号多功能拖拉机尾部,此事故导致林展胜在现场死亡,林展广受伤,桂K-×××××号车损坏。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容公交认字[2016]第2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展胜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看清前方停留的车辆,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李德焕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核载1000千克,实载6997千克)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展广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财保容县支公司为林展广垫付医疗费10000元。李德焕系桂09-×××××号多功能拖拉机车车主,该车在财保容县支公司处购买有机动车交通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本起交通事故,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桂09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判决财保容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共6355.80元给林展广;判决财保容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共105644.20元给林国海。2017年11月3日,财保容县支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德焕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合理,当事人对此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财保容县支公司主张李德焕持有B2E类驾驶证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属无证驾驶,该主张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符,且财保容县支公司没有举证证实李德焕持有B2E类驾驶证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上是禁止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故财保容县支公司主张李德焕属无证驾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财保容县支公司请求李德焕返还赔偿款122000元以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清楚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的多功能拖拉机类型由农机主管部门颁发驾驶证,李德焕没有取得农机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在强制险保险单上已经明确提示责任免责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撤销撤销容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李德焕返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垫付赔偿款122000元; 三、被上诉人李德焕支付利息损失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利息的计算,以12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元,两项合计4512元(财保容县分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李德焕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甘伟强 审判员江永胜 审判员谭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丽 书记员庞晴
判决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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