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维光与张德智、焦健鹏、刘志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民终4975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谢维光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焦健鹏、刘志潜,原审被告张德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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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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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谢维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苏庆添
审判员梁家伟
审判员秦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温宇媚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