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对水
联系方式:0701-5899898
注册时间:1998-09-29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
简介:
可承担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
展开
5661孙礼伟租赁合同判决书
案号:(2019)皖1221民初5661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临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礼伟与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水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经审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礼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海、被告复兴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礼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5709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实际请求金额为10709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钢管1904.8米、扣件4327套、螺丝600套、子弹头342个;如不能返还,照价赔偿41846元,详见赔偿清单;以上合计148994元;4、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复兴水电公司为承建阜阳市临泉县谢集闸除险加固工程,于2017年2月22日与孙礼伟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钢管每米日租金0.009元、扣件每只日租金0.006元,洗油费每套0.1元;丢失赔偿单价为螺丝每套0.5元、钢管每米10元、扣件每套5元;租期以发货单和收回单为结算依据;租赁的器材只限合同约定的工程使用,不得转租转借。合同签订后,孙礼伟向复兴水电公司发货。截至2019年3月31日,复兴水电公司共计应付原告租赁费155744元,扣除已付的50000元,尚欠租赁费105744元未支付。租赁的钢管1904.8米、扣件4327套、螺丝600套,子弹头342个至今未返还。 复兴水电公司辩称,孙礼伟诉称不属实,复兴水电公司没有委托毛全堂与孙礼伟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也从未租赁过孙礼伟诉称的涉案器材。孙礼伟提供的出仓单及出库单显示的邢大伟也并非复兴水电公司的员工。请求驳回孙礼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6日,复兴水电公司与临泉县中型闸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中型闸管理处)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复兴水电公司中标承建临泉县谢集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为饶来茂。2017年2月22日孙礼伟与毛全堂签订以孙礼伟为出租方(甲方),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临泉县谢集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为承租方(乙方)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复兴水电公司租赁孙礼伟的钢管、扣件,并对合同的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首部加盖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临泉县谢集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落款处出租方为孙礼伟,承租方加盖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临泉县谢集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毛全堂签名。孙礼伟向本院提交的出库单及入库单上载明单位、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出库单上有毛全堂、邢大伟签字,入库单上除孙礼伟外,无其他人员签字。孙礼伟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载明:“证明临泉县谢集闸除险加固工程中标单位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有毛全堂、邢大伟代表公司驻工地负责人施工等事务,特此证明2019年7月17日(时间上加盖临泉县中型闸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处印章)”,证明上无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员签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礼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孙礼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段鸣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佳佳
判决日期
2020-12-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