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胡焱、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503民初115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胡焱、屈刚、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胡炎向本院以书面方式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66元,保全费2531元,由被告胡焱负担,并径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合议庭
审判员左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钟圆媛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