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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毛冬群
联系方式:0513-83349703
注册时间:2012-01-11
公司地址:启东市合作镇新龙街1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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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与洪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681民初3859号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新义支行)与被告洪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新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洪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9923.92元,逾期利息2083.49元、违约金2936.85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合计24944.2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9923.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圆鼎贷记卡。被告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未依约还款,截止2019年12月12日,被告结欠原告本金19923.92元、利息2083.49元、违约金2936.85元。原告催要被告还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被告未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圆鼎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农商银行信用卡,在该申请表中被告作出如下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中的“业务收费表”载明:“透支利息,日利率0.5‰。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元。”《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持卡人及其副卡持卡人以贷记卡在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或转账,境内预提现金或转账出个人账户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1%提取,最低3元,境外ATM取款按每笔取现金额3%收取,最低3美元。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第四条第四款约定:“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10%,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第四条第六款约定:“持卡人如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贷记卡章程》第五条约定:“滞纳金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对其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除透支利息以外的费用。”第十八条约定:“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二十一条约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二条约定:“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2017年1月13日始,被告开始透支消费。被告自2018年9月16日归还了1771元后,未再能还款。因被告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未能如约还款,2019年12月12日起,原告将被告的信用卡予以关闭,被告未再能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9年12月12日,被告结欠原告本金19923.92元、利息2083.49元、违约金2936.8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借款本金19923.92元及截止至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2083.49元,合计22007.41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9923.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4元(该院户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合议庭
审判员章建忠 人民陪审员倪红贤 人民陪审员高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姚苏金 书记员施嘉伦
判决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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