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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炜明
联系方式:0755-26826866
注册时间:2007-09-27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松泉山庄3栋5栋裙楼三层东段301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钻石、宝玉石、珠宝、金银首饰、镶嵌饰品的采购、研发、销售及其配件的购销;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物业租赁、珠宝钻石镶嵌饰品的设计;网上贸易、钻石及钻石镶嵌成品的信息咨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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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梁应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3执18955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应春、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7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应春名下雷克萨斯(车牌号码:粤B×××××)小型汽车一辆。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应春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仕××花园××8A的房产,并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罗映霞 审判员黎浩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威
判决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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