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梁应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3执18955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应春、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7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应春名下雷克萨斯(车牌号码:粤B×××××)小型汽车一辆。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应春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仕××花园××8A的房产,并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罗映霞
审判员黎浩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威
判决日期
2020-12-04